第B08版:法治庭审

微信群发公告 称北大校友“被举报”

北大毕业生状告群主名誉侵权

本文字数:1867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自称北大校友”“假借参加活动,以组织者名义……”“多人(含女生)举报”……当这些语句作为疑似风险提示公告,出现在了一个金融行业群时,公告中所指的当事人骆明坐不住了。在他看来,这则内容虚假的公告诋毁了自己的名誉,于是他便将群主祝林告上了法院,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北大校友被指蒙人

从事金融行业的骆明于2018年9月20日,与祝林在一次金融行业人士举办的活动中相识。骆明说,两人相谈甚欢,祝林还邀请他加入了一个金融人的微信群。同年11月9日中午,祝林主动邀请骆明参加当晚在陆家嘴举办的聚会,并让其协助召集。他便召集了7个朋友一同参加。

“本次活动费用由各参加人均摊,到了之后,我才知道这个活动其实就是祝林的生日聚会。”而让骆明不解的是,此后祝林就指使微信管理员将骆明踢出了微信群以及其他活动群。更让他气愤的是,一名群友在朋友圈发布信息称:“骆明,自称北大校友,与本平台无任何关系。多次假借参加金融人活动契机,以组织者名义发布朋友圈等信息。现有多人(含女生)举报。请大家交往时注意甄别。”随后,微信群的管理人员也在该群以及公号上发布同样内容的“疑似风险提示公告”。

骆明表示自己毕业于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确实是北大校友,他从未假借微信群活动,以组织者名义发布朋友圈。而微信群的上述言论明显存在诋毁他名誉的主观恶意。微信群发布上述消息后,他的业务受到严重影响,严重损害了他在行业内的声誉,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为此,骆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祝林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被告:提示为客观事实陈述

祝林表示,自己并非适格主体。涉案的微信公众号并非自己注册,微信群、“小助手1”及相关网友均非自己注册,因此骆明起诉的侵权事实和自己无关。他也坦言,“小助手1”和网友其实都是公号的工作号,风险提示是基于事实发布,并非捏造事实。

骆明自称北大校友,风险提示称其为北大校友并无不当,风险提示中的陈述均为客观事实,也是上述两者基于认知所发布的信息,主观上并不存在任何过错。

骆明声称风险提示损害了其业内名誉,但并未举证证明此节事实。2018年12月17日,微信群内已发布了解释公告予以澄清,该微信群只有311人,骆明2018年9月入群,2018年11月离开,在微信群中的时间只有2个月。

骆明与群中大部分人不认识,风险提示的受众范围有限。从该“风险提示”的发布时间、传播范围等来看并未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即使骆明在业内声誉降低,也不能证明与“风险提示”有因果关系。

法院:公示含有“潜台词”

但祝林所谓客观事实的说法,却并不被法院认可。法院表示,“小助手1”及网友发送的相关“风险提示”中有骆明“自称北大校友”、“现有多人(含女生)举报”等内容,潜台词即为骆明假冒了北大身份,欺骗了多人(含女生)等,会使得他人对原告的品性产生怀疑。而骆明确系北大毕业生,亦无证据显示其曾欺骗多人(含女生),上述言论在数百人的微信群及朋友圈中发布,足以造成群成员及微信好友对于他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他的名誉权。

现虽无证据显示“小助手1”、网友所发出的相关风险提示是祝林直接发布,但在通话记录中祝林数次提及“但是这个东西不是我一个人做的”“但是你不能说这个事就是我做的,信息肯定是我们都知道,是一个整个的团队”“第二个我让志愿者删了,你看到没,他那个朋友圈立马也都删了”,可见即便相关“风险提示”内容并非祝林直接发布,而系“团队”共同决策作出了发送“风险提示”的决定,是“团队”的集体意志侵犯了骆明的名誉权。祝林本人即属于“团队”成员,其可指示志愿者删除朋友圈,其有指示志愿者发出或删除朋友圈的权限,可以控制相关微信号。作为“团队”成员,在“团队”作出决策时他应具有相应的提议、说明、表决等权利,在其参与下,“团队”最终作出发布“风险提示”的决策,祝林应属共同侵权人之一。

祝林称“小助手1”已于2018年12月17日在群内发出了澄清公告并提供了截图,骆明虽对此节事实不予认可,但承认有中间人曾对他提及过相关澄清公告的事情。涉案网友的朋友圈已在短期内删除,造成的影响有限。据此,相关事实已经得到澄清,无再次发出澄清公告的必要。骆明的名誉因“风险提示”而遭到损害,祝林作为侵权人,被法院判处书面赔礼道歉。至于精神损失费,骆明没有证据证明祝林的侵权行为所致的精神损害后果严重,法院驳回了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

(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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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B08 微信群发公告 称北大校友“被举报” 2020-04-14 2 2020年04月1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