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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抗“疫” 促进国家应急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第一章 依法提升疫情防控治理能力和水平
一、全民动员,依法抗“疫”
(一)依靠群众,全民动员
(二)依法及时、准确发布疫情信息
(三)依法迅速、果断切断传播途径
(四)全力救治,保障公民健康权益
(五)加强监管,依法从严惩处各种违法行为
二、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疫情防控的应急措施必须以科学规律为基础
(二)防控措施必须要严格依法
(三)疫情防控必须有序开展
三、以法治思维参与疫情防控,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
(一)以法治思维作为我们提供法律服务的理念
(二)以疫情防控工作的现实需要作为我们工作的导向
(三)以辅助构建更加完善的疫情防控制度作为我们努力的目标四、关于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时期支持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建议
(一)依法赋予基层决策者应急抉择权
(二)依法处理各方利益主体关系
(三)限制公民权利的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可依,尽量降低损害程度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状态下的公民权利保障与限制
(一)必须以控制疫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目的,严守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立场
(二)应对措施必须基于科学规律之上
(三)必须依法应对
(略)
【作者简介】
王晨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药事法研究所主任。兼任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国家卫健委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专家组成员。曾任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
郑雪倩,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副研究员,教授。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国家卫健委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专家组成员。国家卫生健康委信访、医政医管、法制咨询专家。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首都医科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曾任北京医科大学第一医院管理改革处处长。曾作为国内各大媒体法律节目嘉宾、参加国内外课题50余项。2003年被北京市政法委员会评为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优秀党员,是8000位律师中的获奖者;连续多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2018年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律师。
曹艳林,医学学士、法律硕士、管理学博士,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医疗卫生法制研究室主任、研究员、硕士生导师,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委、副秘书长,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医学人工智能分会法律伦理学组组长,《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起草专班成员。先后在LANCET、《中国卫生》等刊物上发表文章100余篇。
邓利强,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医师协会健康传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邓利强正在参与《执业医师法》的修订工作,还曾承担(卫生部)国家卫健委的多项课题,如:《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及《国家“十三五”医改规划》课题的分课题、《医师薪酬制度与职称改革研究》等,为医疗卫生法律事业做了大量工作。
【内容简介】
《全民防控新冠肺炎法律导读》旨在迅速引导和动员全社会各个层面在庚子之春中国面临的大疫之下乃至大疫之后的高效合法应对,依法依序安排工作、生活,恢复生产经营,并为今后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提供一定的预案和建设性反思。
全书分为四部分,先综述本次疫情下全社会各有关机构面临的综合治理以及行政、司法、日常生产经营所面临的问题及建议,再聚焦行政管理部门需要掌握的疫情相关法律问题,然后分别以问答形式解答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及公民需要掌握的疫情相关法律问题,并收录了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批和第二批公布的疫情相关犯罪典型案例,以及必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便查。
《全民防控新冠肺炎法律导读》集学术研究与司法实务及医药卫生领域专家学者于一堂,由国家卫健委全国新冠肺炎专家组成员中的法律专家和中国卫生法学会的学者合力打造。极具实用性,可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司法实务人员作为工具书来指导使用。
【先睹为快】
(九)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事件
1.讨论及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及《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可知: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及民法总则的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认定不可抗力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主观上不能预见该事件的发生。
主观上不能预见,是指在缔结合同时当事人不能合理预见该客观情况的发生。能否预见,学界对此还划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主观标准,即以合同当事人的判断能力及认知水平来衡量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是否能预见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为标准;客观标准,即从一般理性人的立场出发判断在缔结合同时能否预见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为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客观标准进行判断;但不排除在合同当事人具有专业背景的情况下,适用主观标准进行判断。
本次疫情暴发突然,发展迅速,相较于火灾、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具有专业水平的医护人员对此次疫情的发生尚且不能有效预防,一般人依据现有认知水平根本无法预见此次疫情事件的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可将此次疫情认定为主观上不能预见该事件的发生,但仍不排除在个案中出现特殊情形。
(2)客观上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该事件的发生。
“不能避免”是指该事件的发生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当事人穷尽所能施行的手段后仍不可避免该事件的发生。本次疫情暴发突然,发展速度快,且传染性较强,具有专业背景的医护人员尚不能阻止该事件的发生,一般人亦不用说,因此此次疫情事件应属于不能避免的事件。
“不能克服”是指事件发生后当事人以自身能力无法克服以正常履行该合同,且不能控制该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此次疫情暴发后,武汉率先实行交通管制,以控制疫情,此次因武汉“交通管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应属于不能克服的事件。其他因疫情造成的不能克服的情形应结合合同履行具体情况分析后进行判断。
(3)合同的期间性。
如以本次疫情为由认定不可抗力的合同应在疫情发生前成立,疫情发生后尚未履行完毕,在合同履行期间内。笔者认为如合同成立于疫情发生后或疫情发生前已履行完毕,不可将此次疫情认定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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