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用妻子银行卡借款夫妻离异仍需共同担责
丈夫借款时要求出借人将款项汇入其妻账户,两人离婚后是否该对此借款共同担责?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进行二审宣判,维持一审支持债权人诉讼请求的判决。
2018年10月,徐先生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向朋友王先生借款18万元,王先生根据徐先生的要求当天将18万元汇至徐先生妻子熊女士的银行账户上。徐先生出具一张22.3万元的借条,约定借期一年,到期还款22.3万元,其中4.3万元为借款利息。期间,王先生因病去世,该债权转让至陈先生名下,并由借款人徐先生重新签字出具借条。
法庭上,熊女士表示,她本人对于丈夫徐先生借款一事并不知情,只是银行卡给了丈夫徐先生使用。2019年11月,她曾和前夫徐先生一同去银行,想要用银行卡里的钱归还部分欠款给债权人陈先生,但因为陈先生起诉前夫和自己,导致该银行卡被法院冻结。熊女士认为,自己与徐先生已经离婚了,也没有使用该笔借款,所以不负有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予支持,但债权人陈先生主张22.3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诉请,因王先生只转账18万元至熊某账户,4.3万元为预先计算的利息,故只能支持陈先生18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诉请。故判决,徐先生和熊女士二人共同承担18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还款责任。抚州中院认定,一审判决结果无误,故维持原判。
一起事故两起纠纷法官倾情调解当场兑现
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提供劳务受伤事故引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和产品责任纠纷两起纠纷。
2018年10月,陈某与杜某签订《建房施工合同》,将两层楼房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杜某,杜某雇佣任某龙施工。2018年11月28日,任某龙在施工时,踩在预制板上,预制板受力断裂,导致其从高处摔伤,构成伤残。任某龙受伤后,将预制板的制造和销售人任某甲、雇主杜某、主家陈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至汨罗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法院作出判决,由雇主杜某赔偿损失,主家陈某承担连带责任,预制板制造和销售人任某甲由于不是任某龙的雇主,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该判决生效后,由于杜某和陈某未履行判决内容,任某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主家陈某随即将任某甲作为被告,杜某和任某龙作为第三人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向汨罗法院起诉。承办法官开庭审理后,认为任某龙作为此事故的受害一方,其赔偿款不能一直拖而不决,故该案调解最为合适。通过多次与各方当事人沟通,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任某甲赔偿陈某55000元,陈某转付给任某龙;陈某赔偿任某龙5000元;杜某赔偿任某龙8000元,上述款项均已当庭支付完毕。
至此,这一起事故引发的两起纠纷全部了结,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手机卖家以次充好糊弄顾客法院判决三倍赔偿
王某在手机店购买指定品牌型号手机时,商家却将一款外观相似、型号不同的手机以次充好卖给王某,近日,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尚家以价款三倍进行赔偿。
2018年10月,王某到刘某经营的手机店购买手机,王某看中一款手机,双方商定售价2498元,王某按约定给付价款2498元后,刘某拿给王某一款和王某看中的外形大小、颜色一样的手机,同时向王某出具了收款收据。
回家后经仔细阅读相关随机说明书等材料,发现所买的手机不是之前选中的手机。王某立即赶到手机店,要求更换,却遭到刘某拒绝,王某要求退货,刘某也不同意。
王某将刘某及其经营的手机店起诉至定远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法院支持王某要求刘某退款并赔偿三倍价款的请求。王睿卿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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