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近日,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在一起案件中,在吴某未造成中标项目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最终审议决定对吴某作相对不起诉。
江苏盐城某公司上海办事处负责人吴某使用盐城某公司资质,自行开展投标活动。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间,吴某通过支付陪标费用、购买出价权等方式,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先后中标上海市奉贤区、原崇明县陈家镇、嘉定区三处工程项目,分别交由其他公司施工以获取管理费。2019年9月,吴某经警方通知后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案中,为更好服务保障复工复产,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20年4月,崇明检察院通过检委会对该案进行了集中讨论,认为串通投标罪法定最高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轻罪,且吴某未造成中标项目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后果,最终,审议决定对吴某作相对不起诉。
公开宣告过程中,承办检察官现场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并对被不起诉人吴某进行训诫,希望吴某能把握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深刻反思、吸取教训,依法规范经营行为,不能为了追求利益枉顾法律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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