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法治综合

未造成严重后果 民营企业员工获相对不起诉

本文字数:493

  □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近日,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在一起案件中,在吴某未造成中标项目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最终审议决定对吴某作相对不起诉。

江苏盐城某公司上海办事处负责人吴某使用盐城某公司资质,自行开展投标活动。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间,吴某通过支付陪标费用、购买出价权等方式,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先后中标上海市奉贤区、原崇明县陈家镇、嘉定区三处工程项目,分别交由其他公司施工以获取管理费。2019年9月,吴某经警方通知后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案中,为更好服务保障复工复产,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20年4月,崇明检察院通过检委会对该案进行了集中讨论,认为串通投标罪法定最高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轻罪,且吴某未造成中标项目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后果,最终,审议决定对吴某作相对不起诉。

公开宣告过程中,承办检察官现场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并对被不起诉人吴某进行训诫,希望吴某能把握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深刻反思、吸取教训,依法规范经营行为,不能为了追求利益枉顾法律和规则。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法治综合 A04 未造成严重后果 民营企业员工获相对不起诉 2020-04-20 2 2020年04月2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