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律师讲述

“大叔”自称未婚热烈追求离婚时方知已有一子一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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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胡珺

如今人们的婚恋观念跟早年大不相同,年龄差距已经不再被视为婚恋的“鸿沟”。

我的这个当事人就是这样,在受到一个大自己十几岁的“大叔”的热烈追求之后,很快就和对方登记结婚。

然而婚后她才发现,由于认识和相处的时间比较短,这段婚姻似乎从一开始就是一个错误。

自称初婚

户口却有一子

赵小姐与林先生2016年底在一次同行业活动上认识,虽然林先生是比自己大十几岁的“大叔”,但他自称“未婚”,并对赵小姐展开了热烈的追求。

经过一段时间的热恋,2017年8月,林先生提出要和赵小姐结婚。

然而奇怪的是,林先生是上海户籍,跟赵小姐又都在上海工作生活,却提出要去赵小姐的东北老家领结婚证。

为什么要舍近求远去东北登记结婚呢?赵小姐当初也曾心生疑窦,却被林先生几句“土味情话”打发了过去。

婚后没多久,两人还没来得及开始共同生活,赵小姐就不断有意外的发现。

比如有一天她偶然翻看林先生家的户口本,发现竟有一个16岁的男孩,跟林先生登记的关系为“父子”,但林先生此前一直说自己是单身,跟赵小姐是初婚。

被赵小姐发现这个男孩的存在后,林先生也有自己的解释,他说这个男孩其实是母亲收养的孩子,因为年龄差距太大,因此登记成了他的儿子,但这个说法显然太过匪夷所思。

此外赵小姐还通过林先生手机里的联系记录,发现丈夫跟多名女性保持着暧昧关系,而且从婚前一直持续到婚后。

冷静下来的赵小姐才意识到,自己对林先生实在缺乏了解,两人的感情基础十分薄弱。在这种情况下,赵小姐拒绝再与林先生共同生活,并提出了离婚。

不曾想,林先生就此开始了各种形式的纠缠,即使2018年6月赵小姐起诉到法院,林先生仍以提管辖异议等各种方式拖延诉讼。

在法官的建议下,赵小姐的第一次起诉最终以撤诉告终。

下定决心想要摆脱婚姻

2019年8月,赵小姐找到我,委托我帮她第二次起诉离婚。我从焦虑的赵小姐身上感受到,她是多么急迫地希望摆脱这段婚姻和林先生这个人。

在起诉前,我礼貌地联系林先生,想看看双方在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任何财产纠纷的情况下,是否可能协议离婚,这样大家都省时省力。

没想到,林先生接起电话就对我出言不逊,整个人充满了敌意,好像他的婚姻是我这个律师要拆散的一样。

而我们到法院立案后,林先生又故伎重演,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与我们兜圈子。

此刻的赵小姐因为焦虑,也开始胡思乱想,她联想到之前登记结婚时林先生坚持要去东北办证和他有个儿子的事,突然意识到林先生很可能是在前一段婚姻未结束的情况下,和她登记结婚的,所以她要求我调查林先生曾经的婚史。

作为律师,我经常会遇到当事人调查恋爱、结婚对象有无婚史的需求,通常我都会告知由于这涉及个人隐私,所以一般情况下民政部门是拒绝个人查询的。

何况由于结婚时可以在男、女双方任意一方的户籍地登记,而各地民政部门的信息又不联网,因此要准确判断一个人的婚史其实是非常难的。

但在这起案件中,如果林先生的确处于已婚状态,那么他就涉及重婚问题,这可以成为赵小姐解除婚姻的突破口,因此我决定尽力尝试一下。

为此,我向法官寄送了去男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调查男方婚姻登记情况的申请。

法官告知有了意外发现

接到我的调查申请后,法官非常热心地跟我讨论了这个调查会存在的困难,同时法官还带给我们一个好消息,说他意外发现林先生此前在本市另一区的法院有过离婚诉讼,而女方并不是赵小姐。

根据法官提供的线索,我很快找到了让赵小姐彻底傻了眼的一份判决书。

原来早在2014年,就有一名汪姓女士起诉林先生要求离婚,而且汪女士并不是林先生的第一任妻子。

汪女士自称自己与林先生在2009年4月结婚,并育有一个女儿,婚后发现林先生隐瞒婚史,在前一段婚姻里还有一个儿子。

在判决书中,提到了汪女士对林先生在结婚前隐瞒婚史以及婚后为人处世的种种描述,与赵小姐在自己婚姻中的感受如出一辙。

当时由于林先生坚决拒绝离婚,又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这次诉讼的结果是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判决不予离婚。

那么,这段婚姻究竟后续如何?林先生和汪女士是否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状态呢?

顺着前一份判决这一线索,我在汪女士户籍地民政部门的档案里终于查到了答案。

2015年7月,汪女士与林先生通过协议离婚的形式,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

也就是说,林先生此前至少有过两段婚史,而且育有一子一女,但他在与赵小姐登记结婚时确实是单身状态。

软中带硬终于调解离婚

虽然林先生并未重婚,但赵小姐依然很难接受这个谎称跟自己是初婚的男人,竟然有过两次婚史而且儿女双全,赵小姐觉得自己完全被欺骗了。

然而到了离婚案件开庭时,林先生及律师却矢口否认隐瞒婚史一事,和之前跟汪女士离婚案中的辩解一样,他说自己婚前对婚史和子女情况是如实相告的,而女方当初表示完全不介意。

对于这一段情节,双方当事人自然是各说各话,因为对这些情况法官也无从查起,这也更让赵小姐感到气愤了。

最后法官只能规劝男方,在双方已经长期不来往的情况下,就好聚好散同意离婚。

作为女方律师,我也“软中带硬”地提醒林先生:“如果每份离婚判决书上,你妻子的起诉理由都是你隐瞒婚史,而且对你在婚姻里的糟糕表现描述都是一样的,那么对你将来开启新生活也未必有利喔!”

在经过一段比较长时间的纠结之后,林先生最终同意在法院与赵小姐调解离婚了。

赵小姐虽然这次如愿以偿,终于离成婚了,但对林先生隐瞒婚史一事始终耿耿于怀,觉得自己上了林先生的当,而且用她的话来说“有了心理阴影”。

她的这个心结也引起了我的关注和思考,在面对自己的伴侣时,该享有怎样的知情权呢?

从纯粹感情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说婚史并没有那么重要,你毕竟要接受的是眼前的这个人,他的过去并不一定能说明什么。

但是,一个人如果刻意隐瞒过去,这种不真诚本身又是对感情的极大伤害。

那么,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呢?

作为离婚律师,我给大家的第一条建议是:让时间带给你真相。

因此我建议未婚男女尽量不要“闪婚”,通过双方更久时间的相处,让自己看到更全面的对方,包括他的某些过去。

第二条建议是:如果希望更快地确认一些事,婚前也是可以做一些调查了解。

虽然民政部门的查询目前并不开放,但我们也可以从对方的户籍档案信息,家庭成员户籍登记信息等侧面来了解。

现在随着越来越多的判决书实现上网公开,我们也可以通过查询判决书的方式,去发现一个人是否存在什么“秘密”。

另外我想说的是,我们在买房前尚可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去调查了解一套房屋的登记、抵押、查封等诸多情况,民政部门是否也可考虑实现婚姻登记信息的联网和有条件、有限度地公开呢?当然,这涉及公民隐私权和特定人知情权的权衡问题,还是需要慎重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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