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慧 武慧琳
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区分法定年休假和福利年休假,并规定休假的先后顺序,并对应休未休是否支付折算工资报酬做出明确的规定。
带薪年休假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休息权而实行的制度,《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该条例第五条还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也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而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天数高于法定天数,超出部分属于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年休假。
如前所述,法定带薪年休假未休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折算工资报酬,那么,在福利年休假未休满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否有权按照法定带薪年休假的标准来主张折算工资报酬呢?
首先,我们分析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的情形。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的福利年休假不属于劳动基准法的范畴,应尊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约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据此,对于超过法定年休假的福利年休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来执行。具体来说,对于未休的福利年休假,既可以约定或规定无须支付折算工资报酬,也可以约定或规定按照正常工资报酬的100%支付,还可以约定或规定按照未休法定年休假的标准来执行。
对于福利年休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很重要,这是劳动者是否有权就未休福利年休假主张折算工资报酬的直接依据。
其次,我们来分析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的情形。
在没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劳动者就其未休的福利年休假主张300%的工资报酬,我们认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此,司法实践中也已有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沪民申2799号阙某某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对于朝霆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了员工另外每年享有7天福利假及1天生日假,并未就该假期折现工资进行约定。朝霆公司愿意按阙某某日工资收入的1倍支付阙某某2017年7天福利假及1天生日假的报酬,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有些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未区分法定带薪年休假和福利年休假而笼统地规定“员工享有年休假×天”,这就容易引发争议。我们认为,当规章制度中没有区分法定带薪年休假和福利年休假而是笼统规定了年休假天数时,如果还规定了应休未休的年休假补偿按国家规定执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应当就劳动者未休的部分按照300%来支付工资报酬。
另外,如用人单位未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法定带薪年休假和福利年休假的使用顺序也会引发一些争议。比如存在这种情况:张某的法定带薪年休假为10天、福利年休假为5天,张某上年度共休了9天的年休假,但休假时并未明确休的是法定带薪年休假还是福利年休假,公司规章制度也没有明确规定两种年休假的使用顺序。张某主张其先休的是福利年休假,因此要求公司支付6天未休法定带薪年休假的折算工资报酬。
我们认为,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先休的是法定带薪年休假,这更符合福利年休假的额外福利性质。
总之,对于未休的福利年休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有规定的,应按照约定或规定来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或规定的,劳动者无权按法定带薪年休假的标准主张折算工资报酬。
为避免争议,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区分法定年休假和福利年休假,并规定休假的先后顺序,并对应休未休是否支付折算工资报酬做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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