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赵 虎
目前“恶意抢注”行为最大的特点是:傍名牌现象比较多。因为“恶意抢注”的目的,就是要傍一些有知名度但是没有在某些品类上注册的品牌,从而达到傍名牌、搭便车获利的目的,有些商家还会傍国际名牌。
随着商标作用的日益增强,“恶意抢注”商标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即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其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
《商标法》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目前“恶意抢注”行为最大的特点是:傍名牌现象比较多。因为“恶意抢注”的目的,就是要傍一些有知名度但是没有在某些品类上注册的品牌,从而达到傍名牌、搭便车获利的目的,有些商家还会傍国际名牌。
从“抢注”的起因来看,一方面,抢注人可能存在某些恶意。
比如,抢注人从某些途径知道某商标小有名气,但还没有注册,便抢先注册,并没有使用目的。
从另一方面看,商标的使用人没有商标保护意识也是导致“恶意抢注”的成因。权利人或者相关权益人应该积极注册已经使用或者准备使用的商标,而不应怠于注册商标。
恶意抢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危害:第一,占用他人的商标资源;第二,侵犯他人的商标性利益;第三,有可能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因为有“恶意抢注”,有的企业会去注册一些防御性商标,主要是为了扩大基础商标保护的范围,也为将来在其他业务方向、商品品类上使用做准备,同时还能防止在其他品类上被别人抢注。
即使注册了防御性商标,公司也可能不去做这方面的业务,但先注册一个防御性商标可以防止以后被别人注册,这就是“防御”的目的。
那么,法律该如何遏制“恶意抢注”行为呢?
首先,可以采用注册制和使用制相结合的标准。
凡是在商标领域采取注册制的国家,都可能发生“恶意抢注”的情况,也都有许多商标注册了但不用。
而很多国家比如美国,实行的是商标使用制度,即只有实际使用了商标才能获得相关权利。
我们的法律以及司法政策也不妨借鉴使用制,让注册制和使用制相结合,这样才能很好地遏制“恶意抢注”的行为。
其次,要更好地发挥“诚信条款”的作用。
我国现行商标制度当中加入了诚信条款,即2013年修改《商标法》加入的新条款,这个条款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比如现在我们在处理商标案件时经常会用“恶意压倒一切”这句话。
假如一个案件中,商标是“恶意抢注”取得的,那该商标被判无效的可能性就非常大。
在目前不修改商标法律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会考虑诚实信用和是否存在恶意的问题。
在商标注册制下,在先注册的商标都可以对抗在后的商标注册。因此在注册商标的时候,要查询之前有没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不可能毫无遗漏。若存在抢注行为,只能是注册之后再去申请无效宣告。
最后,笔者还想谈谈所谓“职业商标抢注人”。
“职业抢注人”抢注商标的行为很多情况下并不构成《商标法》上的“恶意抢注”。
职业抢注人往往喜欢蹭热点、傍名人,只是觉得注册了将来会有市场,目的是转卖获利。比如某句网络用语火了,职业抢注人就会赶紧去注册为商标,期望注册了之后能够卖出去获利。
“商标贩子”的存在当然是《商标法》并不鼓励的,甚至是要想办法禁止的,只是因为这种行为难以认定为违法,“职业抢注人”也就很难彻底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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