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判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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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阻隔亲情不减法官速调同居关系纠纷

近日,一起同居关系纠纷在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顺利结案。

2006年,苗族姑娘潘某与南昌的汉族小伙儿夏某在广州打工时相识相恋并开始同居生活,后生育三个儿子,长子在原告娘家贵州生活,另二子在被告老家新建区石岗镇生活。潘某与夏某同居多年未办理结婚登记,后期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于2016年分居生活至今。分居4年来,双方因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发生争议,矛盾不断激化,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法院。

由于正处疫情期间,原告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申请立案,当天便通过审核。承办法官立即通过电话联系被告,告知应诉事项并做调解工作。为快审快结,让原、被告安心工作,经征求双方同意,约定于4月20日到法庭进行庭前调解,调解不成当场开庭。当天一早,原、被告分别从贵州、广州赶来,按规定进行了体温测量和信息登记后进入法庭。承办法官一方面从亲情入手,给予双方充分陈述和沟通的机会,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另一方面耐心讲解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劝说双方从孩子成长角度出发协商抚养问题。最终,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并表示一切为了孩子,不计前嫌,互信互谅,今后不是亲人更胜亲人。

前夫不履行抚养义务女子起诉夺回抚养权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

2017年2月7日,肖某与严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为:“婚生子严某甲由严某抚养成年,抚养费严某自行承担(婚生子严某甲现暂由肖某抚养,直至严某甲小学毕业为止);婚生子严某乙由肖某抚养成年,抚养费肖某自愿承担”。之后,严某甲一直随肖某生活,严某每年仅支付了部分抚养费。严某甲小学毕业后,严某既没有给严某甲打过电话,也没有去探望过严某甲。肖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严某甲变更由肖某抚养,严某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严某甲的抚养费至严某甲大学毕业。严某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书面答辩表示同意变更严某甲的抚养关系,愿意每月支付1000元左右抚养费。

法院认为,双方离婚以来,严某甲一直随原告肖某生活,严某没有积极履行抚养义务。现肖某要求变更严某甲的抚养关系,严某对此也没有异议,故对于肖某请求严某甲变更由自己抚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用,严某甲现已年满13周岁,就读初中二年级,结合各方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严某每月负担严某甲抚养费1400元,直至严某甲年满18周岁止。

妻子诉请赔偿款法院成功调解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件共有纠纷案并履行完毕。

2010年8月,张某和李某登记结婚,2018年6月,李某在外省务工因车祸死亡,有关部门支付了死亡赔偿款1091044元给其两兄弟李一和李二,除支付安葬费、交通费等费用外,还剩余971961元。由于张某一直在深圳打工,事后才得知丈夫身亡。

张某认为,李一和李二两兄弟隐瞒以上事实,独吞本应作为妻子所有的死亡赔偿款。而李一和李二两兄弟认为,张某和哥哥李某结婚后,就一直在外不回家,未好好照顾家庭,且二人用赔偿款为哥哥李某代偿了全部债务,张某不能索要全部赔偿款。双方因赔偿款分割问题争执不下,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一和李二支付其余款。

办案法官走访群众调查取证,释法明理,耐心做原被告双方的思想工作,向其阐明死亡赔偿款和遗产的区别,又告知两被告张某作为李某的合法妻子,有权分割丈夫的死亡赔偿款。同时,又向张某释明,李一、李二作为李某的兄弟,根据其生活的紧密度,也有权分割赔偿款。

经过3个多小时的工作,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王睿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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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苑周刊 B01 判榜 2020-04-29 2 2020年04月2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