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法治报通讯员 严林林
一对相识多年的好友,原本想着一起挣钱,却因为一笔累计70余万元的资金是借贷款还是投资款起了争执,最终闹上法庭。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祸起贪欲】
李林与闵亮是一对多年的朋友,两人时不时地见面聊天。随着社会上不断出现的“借贷”热,两人也琢磨起了“钱生钱”的生意。
起先,闵亮尝试出借了几笔款项,在成功赚取了几笔利息后,他自认为掌握了更多的借贷信息,遂坚定了“扩大经营规模”的信心。李林闻讯后,亦心动了起来,主动要求搭便车投资参与闵亮的借贷生意。一番商量之下,双方达成了资源共享、利益分享的口头协议。
于是,李林持续向闵亮提供金额不等的出借资金。经过对外出借运作,闵亮亦能不定期地向其转账,李林的投资有了回报。如此,在一年多的循环往复中,李林累计转账给闵亮90余万元,闵亮累计转账给李林70余万元。此外,在利欲的驱使下,李林还如法炮制向其他人员提供出借资金40余万元,以期多渠道投资借贷生意。然而,天不遂人愿,李、闵两人的“蜜月期”随着闵亮“呆账”的产生而提前结束。李林几经催讨,闵亮均以“借款人违约”“找不到借款人”等为由表示钱收不回来,以至于闵亮无法再向李林转账付款。眼见大量的资金要打水漂,李林一纸诉状将昔日好友闵亮告至法院。
【各执己见】
法庭上,李林称他转账给闵亮及其他人员(系闵亮朋友)的款项,均是被告闵亮向他所借,因此要求被告返还借款70余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计)。但是除相关转账凭证外,李林没有提供任何有关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
被告闵亮则认为,原、被告之间非借贷关系,而是投资关系,原告转账给其他人员的款项与自己无关。
与此同时,被告闵亮向法院提供了证明原、被告双方互有经济往来的转账凭证。
【法院审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法院就此分析:
第一,原告交付给被告的款项仅有转账凭证,而无借据等证明债权债务关系之证据。
第二,原、被告之间的经济往来除了原告转账给被告外,被告亦多次转账给原告,但原告在起诉时仅截取部分其转账给被告的款项作为债权依据,而不全面真实反映双方真实款项往来情况。
第三,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一方面以民间借贷关系主张权利,另一方面自认是投资关系即由原告以保本保息方式投资于被告。
第四,原、被告相互转账次数多、金额大,如按原告所述双方是借贷关系,在被告未还清前款的情况下又出借给被告且不要求被告出具借条,不符合常理。
第五,原告转账给其他人员的款项,相关人员证明是原告为了与其共同投资做民间借贷生意,而非被告向原告借款。
综上,在被告否认与原告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原告仅凭转账凭证主张原、被告存在借贷关系并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证据不足,难以支持。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改判。二审法院在确认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阐述理由的情况下,还着重指出,原告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清楚对外借款可能产生的风险,然其对于所主张的多笔借款既不能明确每笔借款的期限、利息,也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亦未能提供任何双方就涉案款项性质的交涉痕迹,因此,原告提供的交易明细仅能证明向被告交付款项。
反观被告提供的交易明细,亦反映出被告与原告存在大量钱款往来,转账金额也未能与原告主张的本金和利息形成对应关系。根据现有证据实难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法律维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当下,民间借贷案件呈高发态势,案件所体现的疑难复杂、真假难辨成为常态,有的更涉及违法犯罪。那么,日常生活中,公民该如何防范风险、维护正当权益呢?
一是“口说无凭”,树立证据固定意识。
签订书面协议不仅有利于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更有利于还原事实、定纷止争,然而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人固执地认为签订书面协议是不信任的体现,有碍面子、有伤感情。殊不知,书面协议的缺失往往是产生冲突的导火索或定时炸弹,一旦发生冲突又往往各执己见、莫衷一是,如此不仅面子里子尽失,更给厘清问题带来难度、解决纷争增加成本。
二是“贪祸相随”,树立理性投资意识。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个人追求利益无可厚非,但应保持平常心态,谨记风险意识底线思维,切莫头脑发热贪欲过度,否则欲速则不达,有的甚至走向事物的反面。
三是“知己知彼”,树立正当维权意识。
就借款人而言,要慎重负债,特别是要在偿还能力范围内负债,避免因诚信缺失而带来的不利后果;就出借人而言,要强化风险意识,充分考察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一旦发生纠纷,则冷静思考利弊得失,把握诉讼规则,以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更多的人能从本案例中吸取教训,少走一些弯路。(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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