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没有借条,仅有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原告施某与被告廖某是同学关系,且一起在市场从事服装批发生意。2017年8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万元。原告出于信任,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3万元,且未让被告出具借条。2018年10月,双方因某事关系闹僵。原告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被告否认借款事宜。庭审中,被告辩称未向原告借款,原告转账系支付货款。
审理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双方之间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法院审查后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虽未出具借条,但从双方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双方已达成借贷合意。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借款3万元,双方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法院遂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2020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生效,该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微信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不是所有的微信记录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例如,单个微信截图等。 王睿卿 整理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