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律师周刊

湖北四部门规范律师调查令

本文字数:406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四部门日前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在民事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就律师调查令申请程序、适用范围、排除情形、审查程序、内容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深化民事诉讼制度和律师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律师调查收集证据作用,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律师调查令的签发和使用应当坚持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法院授权、事项具体、专人使用的原则。民事诉讼案件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当由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在开庭前提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执行案件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财产及其他相关证据或信息。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律师应当在执行终结前,书面申请律师调查令。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律师周刊 B01 湖北四部门规范律师调查令 2020-05-11 2 2020年05月1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