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律师讲述

倒车出事故 被诉过失杀人 责任遭推定 力辩方获轻判

本文字数:3562

土方车、翻斗车等大型车辆由于驾驶室后视存在盲点,驾驶员稍有不慎就容易酿成事故。 资料照片

  □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  贾霆

大货车驾驶员在码头作业时将调度员轧死后逃逸,交警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诉。

而我认为,交警部门在这起事故中推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定罪的依据,于是作无罪辩护。

我知道,如此和检察机关“对着干”,必定会引发一场激烈的交锋。更加不利的是,被告人自己也已经表示认罪……

雨夜砂石厂大货车轧死人

十几年前的一天晚上,某市港务局作业码头砂石料场里几乎没有人。因为此时海风呼啸,暴雨如注。在一束微弱灯光的照射下,一辆自卸翻斗大货车一边鸣着倒车喇叭,一边往后边倒车。

此时,在车后有一个手提一盏矿灯的人好像突然脚底下被什么东西绊了一下,随即摔倒在地。

大货车并没有发现这一情况,车后轮从倒地的人身上碾了过去。直到压到了人,大货车司机才感觉到车子压到了东西。

于是驾驶室门打开了,司机头上披着一件衣服,手里拿着一只小手电跑到了车后,他俯身用手电照了一下地上,看到一个血肉模糊的人,然后颤颤巍巍地用手在那人的鼻子下探了一会,发现已经没有气息。

司机急忙站起身来,快步跑向驾驶室,慌忙驾车离开了现场。

身后,是狂风骤雨下一团漆黑的砂石料场。

出逃后自首初定交通肇事

第二天上午,风和日丽。港务局调度员杜师傅到砂石料场上班,准备把值夜班的孙光明替换下来。一进料场,杜师傅就发现地下躺着一个人。

就近一看,杜师傅吓得倒吸了一口凉气,扭身便跑。

20分钟后,接到报案的派出所警员驱车到达了现场。经过一阵勘验、拍照和搜索后,警察得出了如下结论:被害人孙光明,港务局货场调度员。死亡原因:头部、胸部遭大型车辆轮胎碾压导致粉碎性骨折,失血过多死亡。

派出所迅速将此案上报,公安分局根据现场的勘验结果初步定性为“交通肇事”。

此后派出所接到一运输公司第四车队队长赵满江的报案,说上午11点左右,车队三天前刚雇佣的司机黄立勇在河北唐山给其打电话称“昨天晚上我在码头倒车时轧死了一个人”,赵满江在电话里鼓励他主动投案自首。过了半个小时,黄立勇再次联系他,称已经在回来自首的路上。

派出所迅速将这一情况报告给交警部门,40分钟后,等候在收费站的交警将黄立勇抓获。

码头非“道路” 改诉过失杀人

三天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肇事司机黄立勇在案发后驾车逃离现场,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依法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此后经过一系列的侦查程序,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本案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对本案移送的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承办检察官认为,虽然孙光明死于黄立勇倒车过程,但是,案发地点是在码头作业区,不属于交通法规所指的“道路”。因此,该案应当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

随后黄立勇的家属接到法院的电话通知,说案子已经到了法院,作为被告人家属有权利为黄立勇聘请辩护律师,20天内法院将择期开庭。

感到事不宜迟,家属马上委托我作为辩护人为黄立勇提供辩护。

无力作赔偿车队提供支持

接受委托后,我到法院复印了本案的所有证据材料并进行了反复的阅读,然后到看守所会见了黄立勇。

对发生这样的事情,黄立勇自然是追悔莫及,并强调自己有投案自首的行为。

了解清楚案情后,我叮嘱他要端正态度,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情。然后我又对黄的家属做了大量工作,劝说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然而,黄立勇的老家在农村,生活贫困,妻儿老小全指望黄立勇给人开车挣钱养活,即便有心赔偿,事实上也根本拿不出高达数十万元的赔偿款。

万般无奈之际,我又想到了黄立勇打工的运输公司。

首先,我向该公司领导阐述,黄立勇虽然才上班几天,但他毕竟是公司的员工,他驾车卸货属于职务行为,因此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由公司承担。

经过两天苦口婆心的劝解、争取,再加上黄立勇妻子儿女声泪俱下的哭诉,终于感动了公司领导。领导当场拍板,给被害人家属的赔偿款无论多少,由运输公司负担30%,第四车队因是挂靠性质,剩余的70%由车队负担。第四车队的队长也当场表示同意这个方案。

赔偿款到位家属表示谅解

事后,在车队队长的积极斡旋下,被害人孙光明的家属与运输公司和黄立勇家属达成了一份赔偿协议,孙光明家属对黄立勇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

在此之后,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案发当天在港务局作业码头砂石料场卸车过程中,黄立勇倒车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将调度员孙光明当场轧死。

案发后,黄立勇驾车逃逸,公安机关认定其应当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因此,被告人黄立勇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且存在逃逸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黄立勇当场表示认罪。

当公诉人发表完公诉意见后,我向法庭发表了辩护意见。

我提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其定性不予认可。经过本辩护人对案情的认真分析,我认为黄立勇的行为虽然具有违法性,但是尚不足以构成犯罪。

法庭作交锋细述无罪理由

在法官和公诉人的惊愕之下,我向法庭陈述了被告人无罪的三条理由:

首先,本案认定的是过失犯罪,那么,被告人是否存在过失是判别其有罪与否的关键。案发当晚的现场一片漆黑,风大雨急。尽管被告人开着尾灯,但是在那样的环境下,透过二十多米的雨雾,根本无法看清车后的情形。

被告人黄立勇一边亮着尾灯,一边打开“倒车请注意”的喇叭,加上现场没有闲杂人员,那么,被告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而被害人孙光明在车后出现纯属意外。根据当时的情况,孙光明的出现既不是黄立勇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也不存在黄立勇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碰撞到他的情节。故此辩护人认为,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要求当事人承担其事实上无法承担的义务,所以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过失。

被害人过错提请法庭注意

随后我指出,被害人本身在本案发生过程中具有过错。

我提醒法庭注意,被害人孙光明生前的身份是港务局调度员,他应当比普通人更具备安全常识。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假如死在事故现场的不是孙光明而是其他人,那么坐在被告人席上的恐怕就不只是本案被告人黄立勇了,应该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该调度员的刑事责任。所以,就本案的发生原因来讲,被害人显然存在重大过失。

此外我提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主要证据是交警部门作出的  《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是,《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所以认定被告人黄立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是因为在案发后黄立勇驾车逃逸,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交警部门作出这一认定是符合法律的,但是,这只能作为划分交通事故双方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而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定罪的证据。这是交警部门对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推定,而不是根据现场勘验查明的案件事实。

而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必须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推定的事实不能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证据。

为此,我要求法庭作出宣告被告人黄立勇无罪的判决。

被告人认罪无碍律师辩护

我的发言引起了公诉人的激烈反对。公诉人坚持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其一,既然交警部门已经认定被告人负全部责任,被告人在本案中又存在逃逸情节,应当从重判处其刑罚。其二,被告人本人已经当庭认罪,辩护人还有什么说的?

针对公诉人的观点,我依据法律逐一进行了反驳:

第一,被告人是否存在过失的问题,本辩护人前面已经说过,在此不再重复。关于所谓的“逃逸”问题,辩护人认为不能适用于本案的判决,因为“逃逸”是“交通肇事罪”里的概念,既然公诉人已经将指控罪名变更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就不应当再使用“逃逸”这一概念。

第二,关于被告人本人表示认罪服法,不应影响案件的定性。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辩护人不同于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其发言并不完全从属于当事人本人的意志,可以向法庭独立阐述自己的观点。司法机关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而不是依照被告人本人的意见作出判决。

虽然获轻判依旧感到遗憾

庭审一个星期后,我在律师事务所里接到法官打来的电话:“贾律师,你来一下法院,带着判决书到看守所领人吧。”

听到这样的话,我以为自己的辩护取得了圆满成功,心情十分激动。

我连忙赶到法院,可是接过《刑事判决书》一看,犹如兜头被泼了一盆凉水——法院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黄立勇有期徒刑8个月。

从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到今天作出判决,时间刚好是8个月。

而我携带判决书把黄立勇从看守所领出来后,就判决存在的问题谈了我的看法,然后征求他的意见是否上诉。黄立勇眼眶里盈满了泪水,一再表示不想上诉了。他的话让我回味了很久:“贾律师,如果没有你的成功辩护,我可能要被判好多年,现在判决结果已经超出了我的期望,十分感谢你为我做出的努力!反正八个月的牢已经坐了,拿到一个无罪判决又能怎样?难道我被关的时间能倒退回去重来么……”

这一次,我只能无奈地尊重了他的意见。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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