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专家坐堂

父母离异,孩子抚养费怎么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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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郁玥  曹艳梅

夫妻离异是彼此的人生选择,但是对于有孩子的家庭,离婚并非一道手续这么简单。婚姻关系会变,但父母这重身份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却依旧存在。

父母婚姻关系变化,孩子的抚养费怎么处理?金额的确定又有何标准?本期专家坐堂,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法官曹艳梅结合真实案例,针对婚姻关系变化后孩子抚养费的确定问题来为大家答疑解惑。

【案件1】

未成年生子无收入抚养费如何判?

小张与小李正值青春期,对彼此都有着懵懂的好感。朝夕相处的校园时光中,两人逐渐走到了一起。然而年少无知,一次偷尝禁果后小张意外怀孕。手足无措的两人不敢将这一消息告诉父母,选择了隐瞒,直到东窗事发。最终,年仅16岁的小张生下一名女婴。

未成年生子,两人的人生轨迹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孩子在出生几天后便被接到男方家庭,由小李和其父母抚养,而小张则在休学两年后选择出国留学,重新开始新的人生,两人也因为现实生活分道扬镳。当年关于孩子归属的匆忙决定在几年后显得尤为仓促,孩子渐渐长大,面对入学等问题时,各项权利都需重新明确。多番商量无果后,小李一纸诉状将小张告上法庭,要求将孩子的抚养权确定到自己名下,同时要求小张负担孩子从出生到18周岁的抚养费每个月2000元。

面对小李一家的诉请,小张及其家人只同意了抚养权的归属问题。然而提及抚养费,却一口回绝。据小张的辩护人称,当年孩子出生仅三天,小张的父亲便因照顾女儿和外孙女日夜操劳而猝死,自此小张一家便失去主要的劳动力,仅靠小张母亲打零工来维持生活。而唯一的女儿小张曾经是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却因为这个变故中断学业,甚至改变了人生轨迹。为了让小张以后能在社会立足,家里花光所有积蓄,又借了许多外债才将她送出国继续学业。女方已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且小张目前还是学生身份,没有任何经济收入来源,因此对于负担抚养费无法实现。

小李一家认为,虽然当初是未成年生子,两人没有建立正常的婚姻关系,但是孩子和父母的关系不该因此改变。孩子从出生不久后一直养在男方家庭里,小张几乎没有参与孩子的抚养过程,且目前国外留学课程较为宽松,小张完全可以半工半读,负担孩子的抚养费,而不该全然回绝。两家为此一时之间争执不下。

虹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李与被告小张未成年生子,之后也未成立婚姻关系。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抚养,且其家庭经济条件对孩子成长更加适宜,因此原告起诉要求抚养权,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关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因孩子一直由原告家庭照顾,被告自2016年4月至今未支付给孩子任何抚养费,小张作为孩子的母亲应当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且小李目前也待业在家,没有收入。但考虑到孩子出生时被告尚未成年,又考虑到小张尚在国外求学,无稳定收入,结合被告实际情况、负担能力、孩子的实际需要等因素,法院认定应按照2019年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求被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待其学业结束正式工作有了稳定正常收入之后,双方再行协商或诉讼孩子的抚养费问题。

【法官提醒】

未成年生子对未成年人双方及其父母都是巨大的考验。因心智不成熟,年轻的父母在面对新生命时经济水平和抚养能力、精力都难以周全。但是即使父母不存在婚姻关系,双方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依旧存在。

若父母本身因为年龄或身体残疾等原因无法正常劳动,不具备正常收入条件,可参考双方经济承受能力协商抚养费数额或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孩子抚养费金额。待父母影响劳动收入的障碍消失,再行考虑父母的承受能力、孩子的实际需要等情形,重新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案件2】  父母离异签下约定协议  万元抚养费合理吗?

毛先生是一位事业有成的商人,十几年前他和妻子陈女士相识相知,两人于2006年组建了家庭,并生下一子小毛。对毛先生来说,老来得子是件喜事。原本一家的生活还算和美,但时间一久,因缺乏深厚的感情基础,加上和妻子年龄差距较大,夫妻间共同话题减少,两人的感情逐渐消磨殆尽。2014年,两人经民政局协议离婚并订立了自愿离婚协议书一份,上面约定:儿子小毛归陈女士抚养,自2014年1月起,毛先生每月支付其抚养费1万元,至小毛年满18周岁止。

然而离婚后,毛先生仅仅给了一年的抚养费。从次年开始,每月1万元的抚养费再也不见踪影。转眼间几年过去了,儿子逐渐长大,开销也在增加,而父亲毛先生却依旧不履行当初的承诺。忍无可忍的陈女士作为小毛的法定代理人,将毛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当初离婚时签订的协议支付自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37万元。

面对陈女士的诉请,毛先生辩称自己当时约定1万元抚养费时生意顺利,收入水平较高,因此爽快地答应了对方。但是这几年生意不好做,自己公司每年利润都在降低,儿子如今只有几岁,开销远远达不到一个月1万元,这样“天价”的抚养费实在难以承担,自己之后对于每月1万元的抚养费也不认可。面对毛先生的百般推脱,陈女士认为对方所说的“没有经济能力”这一情况并不成立,除了提到的这间公司,毛先生还有其他公司和各种收入来源,每年收入远远不止承诺的抚养费,况且抚养费是一早约定好的,毛先生此刻用“天价”为由反悔,于理不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陈女士与毛先生在离婚时达成自愿离婚协议,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所作的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如今毛先生在离婚后并未依照约定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该行为显属不妥。综上,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院判决毛先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补付儿子小毛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的抚养费37万元。

【法官提醒】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确定数额时一般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标准综合确定。本案中陈女士的诉请金额虽然较之普通案件较高,但因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达成抚养费约定,且毛先生有负担能力但未履行,陈女士的诉请合乎情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天价”抚养费,法院往往会综合考量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有调低的必要,但一般会优先考量双方之前的协议,不轻易以承担能力的变化来改变双方之前达成的协议,除非出现法定事由如失业、患病、丧失劳动能力、违法犯罪收监等,目前并不存在势必被调整的临界值,个案处理还是存在差异。

【案件3】  孩子有先天性疾病  可以追加抚养费吗?

梁某与程某本是一对夫妻,两人感情失和后分居,却意外于2015年1月生下了儿子小梁。天有不测风云,小梁自出生便患有先天性疾病,需要长期接受治疗护理,自出生后便由母亲梁某独自抚养照顾。因种种原因,梁某在2017年6月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判令小梁由其抚养,父亲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梁某与程某婚姻关系解除,儿子小梁由母亲梁某抚养,父亲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并支付2017年8月前小梁看病所发生的医疗费57500元。

然而小梁所患的先天性疾病非常严重,不仅需要多次手术治疗,在术后也需要专人护理,耗费不菲。长期的治疗让母亲梁某感到调解的金额远远不够儿子所需开销。于是同年9月,梁某作为小梁的法定代理人再次起诉,请求判决程某支付小梁之前的抚养费、护理费合计19万元。

面对前妻的诉请,程某表示不能接受。自己收入有限,又成立新的家庭,面对前案中每月5000元的抚养费和5万余元医疗费倾尽全力尚且无法付清,根本没有能力再支付更多的费用。母亲梁某则坚决不松口,声称小梁从出生后一年半内已经接受了三次手术,面对这场“持久战”,自己和儿子需要充足的资金,而程某作为孩子的父亲,用“没有钱”来推卸责任于情于理都不应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程某与梁某作为小梁的父母,理应依法分担小梁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小梁自出生起即患有先天性疾病,多次手术治疗后均需得到具有持续性的特殊护理,尤其在其婴幼儿阶段,日常护理工作内容更有别于普通婴幼儿。因此,梁某作为小梁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关于护理费用的主张具有一定合理性。程某作为小梁的父亲理应承担责任。根据小梁患病护理的特殊情况、程某在先支付费用情况及其经济状况等综合因素,判决追加程某向小梁支付自2015年2月至2017年8月间护理费10万元。

【法官提醒】

在处理特殊儿童抚养费有关问题时,更应重视司法关怀和审判温度。虽然法定抚养费已经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等费用,但不能就此一概认为不抚养子女一方每月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后就已完全履行抚养义务。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其中“必要”的情形包括: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本案中的小梁先天患疾,生活中需要特殊护理,要求父亲程某分摊承担护理费用属合理诉求。从未成年人身体状况的特殊性、紧迫性和关联角度进行综合考量,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向程某追加抚养费,既是实际需要,也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

上述三个案例只是抚养费纠纷中的冰山一角。随着离婚率的上升,抚养费纠纷无论是数量还是复杂性都呈逐年增高的趋势。为了保证孩子的生活质量,离婚的父母难免会“精打细算”,但是抚养孩子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在经济允许的情况下父母还是应该尽力为子女考虑,毕竟婚姻关系会变,但是亲子间的爱永远存在。

本期专家:

曹艳梅,法学博士毕业,现任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二级法官,六年中院工作经历,对婚姻家庭案件和传统民事纠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撰写多篇案例分析和调研文章,办理的多起案件获得上海法院精品案例、优秀裁判文书奖项,曾获上海市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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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专家坐堂 B05 父母离异,孩子抚养费怎么给? 2020-05-12 2 2020年05月1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