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夏天
法治报通讯员 李丹阳
范小姐在怀孕期间,其公司却停缴了她的社保,最终导致她无法领取生育保险。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认定在该公司依法负有缴纳生育保险费义务却未缴纳的情况下,范小姐可在该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产假前工资标准中择高者享受生育津贴。
预产期将至,公司停了社保
2017年8月21日,范小姐确认自己怀孕了。然而她任职的悦与公司从上个月起就经营异常,即将破产,不知道是否会影响生育津贴的领取。但范小姐只是悦与公司的派遣员工,社保一直是由实际与她签署劳动合同的遥靖公司缴纳。转眼到了9月,范小姐孕期反应严重,便请了长病假在家养胎。
2017年12月15日,悦与公司停工停产,后于2018年1月进入破产程序。不久,范小姐便接到遥靖公司电话,通知她遥靖公司与悦与公司合作关系已结束,遥靖公司已为她办理了社保转出手续,不再为她继续缴纳社保。范小姐很着急,这时候停缴社保,即意味着她将无法领取生育津贴。范小姐立即向遥靖公司提出异议,并多次找遥靖公司、悦与公司交涉。
悦与公司最终为范小姐缴纳了1至2月社保,但3月起,悦与公司社保账户因破产清算被查封,不再帮范小姐缴纳社保。范小姐又犯了愁,预产期就在4月份,社保可不能断。范小姐一家为此再度与遥靖公司交涉,要求遥靖公司缴纳社保,然未果。
2018年4月底,范小姐生下女儿,并向相关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意料之中,她的申领未通过审核,理由为申请的业务不符合办理条件。
范小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遥靖公司支付产假工资2.6万余元、生育医疗费补贴3600元。仲裁裁决仅支持了范小姐的部分请求。
范小姐及遥靖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诉至一审法院。范小姐以遥靖公司2017年度单位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请求判令遥靖公司支付其产假期间生育津贴6.1万余元。遥靖公司则请求判决其公司不支付范小姐仲裁裁决的各项支付义务。
法院:公司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遥靖公司无正当理由停缴范小姐社会保险费用为由,结合范小姐产假时间、遥靖公司2017年度单位月平均工资为1.3万元,判决遥靖公司支付范小姐生育医疗费补贴3600元、生育津贴6.1万余元。
遥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主张其公司与范小姐于2017年12月之后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一审判决认定的生育津贴计算标准有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公司不予承担一审判决的支付义务。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遥靖公司与范小姐签订有效期至2018年3月的劳动合同,并将范小姐派遣至悦与公司工作,范小姐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前怀孕,存在劳动合同法定顺延情形。遥靖公司有关双方在2017年12月之后不存在劳动关系之主张,缺乏证据佐证,上海一中院对此不予采纳。遥靖公司要求不予支付范小姐生育医疗费补贴、生育津贴,缺乏依据。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遥靖公司于2018年1月起停缴范小姐社会保险费用,对停缴行为也未举证证明具有正当理由,因此其应当对停缴行为导致范小姐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后果承担责任。范小姐产前工资标准低于遥靖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其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系争生育津贴应按照遥靖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范小姐主张之生育津贴计算基数判定遥靖公司承担相应支付义务,并无不当。(本文所用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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