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郭臖洁
本报讯 阿华是智力残疾人士,与阿芳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自行至民政局登记结婚。然而,结婚登记五年后,阿华的家人却以结婚登记时阿华系智力残疾等为由,诉至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静安法院)申请两人宣告婚姻无效。近日,静安法院判决驳回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阿华幼时因脑膜炎致生长发育迟缓,初中毕业,能做简单的体力劳动,平时个人生活能自理,持残疾人证,为智力残疾二级。
五年前,阿华和阿芳登记结婚。阿华的家人以结婚登记时阿华系智力残疾,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等为由诉至法院申请两人宣告婚姻无效。审理中,阿华向法院表示,自己和阿芳是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与阿芳夫妻感情良好,生活上相互扶助,登记时对结婚的后果是清楚的,希望继续维持婚姻。阿华和阿芳认为智力残疾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要求驳回申请。
2019年阿华经鉴定为轻度精神发育迟缓。上海静安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华并非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属于四种导致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最终判决驳回婚姻无效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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