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头版

全国首部中华鲟保护地方立法出台

禁止捕杀!建立地区协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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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加强对中华鲟这一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很有必要。”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昨天,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国内第一部保护和管理中华鲟的地方法规。

“从2013年至2019年,七年间已经有五年未发现中华鲟自然产卵行为。”上海市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研究中心主任刘健表示,“中华鲟已经到不得不抢救性保护的状态了。”而此次《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中华鲟保护和长江流域生态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条例》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体制,明确渔业部门负责上海市中华鲟保护工作,组织或者协调开展相关行政执法、生态修复、收容救护等工作。

《条例》还明确,禁止非法出售、收购、运输、利用中华鲟及其制品;禁止捕捉、杀害中华鲟,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必须捕捉中华鲟的,应按规定取得特许捕捉证。《条例》要求市渔业部门每年制定中华鲟保护与管理检查计划,并可以会同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开展检查和指导工作。按照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危害中华鲟及其栖息地的违法行为的,可以投诉举报,对于在中华鲟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依法给予奖励。渔业部门建立与绿化市容、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调机制,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依法及时打击危害中华鲟保护的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条例》要求上海市渔业部门建立中华鲟保护与管理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向社会报告中华鲟资源状况、人工繁育、增殖放流、收容救护等情况。由于中华鲟具有洄游的特性,对中华鲟的保护需要与长江流域其他地区协同合作。

■相关报道详见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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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头版 A01 全国首部中华鲟保护地方立法出台 2020-05-15 2 2020年05月1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