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法治庭审

“偷换”他人店铺二维码

以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1000元

本文字数:663

  □见习记者  张叶荷  通讯员  金玮菁

本报讯  自己没工作,没有收入来源,怎么办?倪某想到的是:将他人店铺里的二维码“偷天换日”,坐等支付宝一笔笔钱款进账。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该起案件,最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倪某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1月5日,一家馒头店店主谢某到派出所报案。这天上午,一位老顾客来买馒头,在扫码支付时发现收款人的姓名并不是谢某,谢某这才发现自己贴在门框上的支付宝二维码上面另有一张二维码。

无独有偶,几天后,一家炸鸡店店主邹某也报案,当天顾客扫了支付宝二维码付款,手机界面显示付款成功,可自己一直没有收到钱款,仔细查看二维码才发现被覆盖了。

公安机关对辖区内派出所接到类似报案的案件进行梳理,发现万某、李某、茅某都报案称其餐饮店内的二维码被“掉包”了。公安机关根据监控录像和二维码上的信息,抓获了倪某,还在倪某家中查扣到了尚未使用的56张二维码。

检察官审讯时,倪某说自己没有工作,就想去别人店里将店铺的二维码调换成自己的,这样顾客买东西用二维码付款时,钱就到了自己的口袋。他在支付宝上申请购买了商家收款二维码,成功收到了约70张。之后他躺在家中,就能看到支付宝提示一笔笔钱款进账,可没高兴两天,民警就找上门了。

宝山检察院认为,倪某偷换二维码获取商家财物是一种秘密窃取的手段,属于盗窃行为,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盗窃罪对其提起公诉。最终,宝山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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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B08 “偷换”他人店铺二维码 2020-05-15 2 2020年05月1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