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我要找律师

我要找律师

本文字数:5265

资料图片

  编者按

您在房屋买卖或租赁中发生法律纠纷;您在家庭婚姻生活中亮起红灯;您在劳动维权时遭遇困惑……

当您需要法律上的专业指点,或者希望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请给我们来信。“我要找律师”栏目特意为您搭建起寻觅律师的桥梁,只要您将求助事项详细写下来,并说明需要什么样的律师提供什么帮助,然后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传递给我们,我们将免费为您刊出。请在来信或者电子邮件中注明您的详细联络方式,以便律师及时和您联系。

有意向求助者提供咨询、帮助或代理诉讼的律师,可直接与《律师周刊》联系。《律师周刊》将及时刊登律师提供的咨询。

无论是求助者还是律师,都可通过来信或电子邮件与《律师周刊》联系。来信请寄:上海市小木桥路268弄1号4楼《上海法治报》“我要找律师”栏目,邮编200032。或发送电子邮件到lszk99@126.com;也可扫右边的二维码关注“法律服务”栏目,并提出咨询。

  物业房产

房产公证赠与,反悔能否撤销

苏女士有四个子女,去年她通过办理赠与公证的方式,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给了小儿子,但是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由于种种原因,苏女士现在又想撤销这一赠与。

请问律师,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还能不能撤销?如果能,应该如何撤销?——郭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苏女士签订的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处公证的赠与合同,那么就等于自动放弃了任意撤销权的行使,赠与人应当依照赠与合同履行赠与义务。

除非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不能无故反悔;如若反悔,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当然,按照相关规定也可以通过公证撤销的方式撤销原先的赠与公证,但前提是双方都同意。

法院确认产权,能否买卖过户

有一套房子,原房主是宋某,但由法院判决归何某所有。

现在何某想将这套房子出售,刘某有意购买,也去法院确认了判决书的真实性。

请问律师,这套房子能否由何某卖给刘某?具体如何操作?购买这样房子是否会有法律风险?

——邓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如果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将该房屋判决归何某所有,且判决已生效,那么何某当然有权处分该房屋,即他有权把该房屋出卖给刘某。

具体操作程序是,何某先凭法院生效判决,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交易中心,变更该房屋产权人为他自己。获得房屋产权后,何某可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再一起到房产交易中心变更房屋产权人,这样就没有法律风险了。

劳动工伤

外送途中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我是一个餐饮店的雇工,平时在厨房工作,偶尔也要出去送外卖,工作至今都没有签过劳动合同。

最近我骑自行车出去送外卖,在路上被一辆汽车撞了,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

因为我也有责任,对方不肯全额赔偿我的损失,目前赔偿金额还在协商之中。

请问律师,我是在送外卖途中出事的,是否应当属于工伤?我没有劳动合同,能认定工伤么?具体该如何做?——田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以及“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田先生是在送外卖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而送外卖属于工作的一部分,因此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依法应属于工伤。

即使田先生没有与小吃店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他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同样能认定工伤。

如小吃店拒绝工伤认定,田先生可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自己向劳动工伤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当然田先生需要自行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长期在该餐饮店工作,以争取劳动关系认定和工伤待遇。

婚姻家庭

想要起诉离婚,能否得到支持

我和丈夫结婚多年,他因为故意伤害罪曾被判刑3年,去年才刑满释放。

由于他刑释后不思悔改,整天跟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又不能找到稳定的工作,因此我想跟他离婚,同时要求儿子的抚养权。

但是丈夫不肯跟我离婚,还说即便离婚也要儿子的抚养权。

请问律师,像他这种情况,如果我去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是否会支持?是否有可能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他?——顾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与不离婚的原则。

建议顾女士多收集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以获得法院对离婚诉求的支持。

至于孩子的抚养权,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法院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顾女士的丈夫有犯罪前科,且不务正业,孩子判给他的可能性较小。

爷爷奶奶过世,咨询继承问题

我爸爸妈妈很早去世了,因此我从小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我爷爷奶奶有3个儿子1个女儿,我爸爸是长子。

最近我爷爷奶奶相继去世,我叔叔他们在处理后事。

他们说爷爷奶奶将我养大很不容易,遗产就没有我的份了。

但我觉得我爸爸应该有权继承,只是他不在了。

请问律师,我是否能代表已过世的爸爸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继承份额能有多少?——徐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徐先生的情况可以适用上述法条中的代位继承,徐先生的爷爷奶奶是被继承人,他的父亲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而徐先生就是该死亡子女的直系血亲,他所享有的代位继承权是法定的,若非出现法定情形,任何人都无法剥夺,因此徐先生叔叔们的说法是于法无据的。

至于继承份额问题,徐先生只能继承他父亲可以继承的份额。

女儿重病治疗,费用如何分担

我和丈夫离婚多年,我此后一直未再结婚,而他在4年前再婚,现在的妻子又给他生了一个儿子。当初按照法院判决由我抚养女儿,丈夫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最近女儿突患重病,治病花销非常大,为此我找到前夫要求分担,他说当初他要孩子而我坚决不同意,法院已经把女儿判给了我,而他也已经支付了抚养费,其他费用就不管了。

请问律师,孩子得重病的治疗费用他是否应当分担?如果他不给,我去法院起诉的话应当依据什么理由?是要求增加抚养费还是要求分担医疗

费?  ——丁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丁女士的前夫应负担孩子重病期间治疗的医药费用,但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主体必须是你们的孩子。

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抚养费虽已包括了日常的医疗费支出,但并不妨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已经判决或者协议确定了抚养费数额,但离婚后一方可以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要求对方分担孩子的医疗费用。

经济事务

技术入股公司,询问如何退出

我朋友开了一家公司,邀请我以技术的形式参股,但要求我承诺不参与公司经营和决策,只有分红的权利。由于我是搞技术的,本来就不想参与经营,所以就答应了。

谁知道参股第一年,公司以亏损为由不分红,等于我的技术被他们白用了。

现在我不想做了,请问这种技术入股如何退出?另外,我退出后如何确保他们不再使用我的技术?——王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王先生所述的情况,我们认为:首先王先生拥有的技术是专利技术还是专有技术并不明确。若是属于专利技术入股的,也就是他将专利技术的所有权,经评估后转让给公司。

王先生只有明确他的技术入股(专利技术或者专有技术)占公司多少股份时,才能提出要求,转让他所拥有的公司股份,此时该技术已不是王先生个人所有,而是归属公司所有了。

至于王先生退出后,需要确保公司不再使用他的技术,则要看他们之间是否有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显然他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发生合同纠纷,咨询仲裁事宜

我和某公司签了一份合同,最近发生一些争议,我想起诉对方,但他们说这事只能仲裁,我这才发现当初合同中勾选了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请问律师,仲裁的结果和法院判决相同么?如果不服仲裁结果,我还能上诉么?  ——袁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则与该合同有关的纠纷应当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人民法院对此不再享有管辖权。仲裁的审理、裁决所依据的规则与法院不尽相同,且采用一裁终局制。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否则不能向法院起诉。

协议约定暗股,法律是否认可

朋友邀请我共同开办公司,但由于种种原因,我不希望成为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因此约定我的股份登记在贾某名下。为了保险起见,我想和他就此签订一份协议。

请问律师,这样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韩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且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如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份财产利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刑事行政

盗卖仓库物品,面临何种刑罚

许某在某公司管理仓库,周某等人和他串通,将仓库里的一些材料拿出去卖了,由许某通过伪造提货单的形式加以掩饰。

但一次周某在市场上兜售材料时,被其他商贩举报到了公安那里。公安派人找周某调查,周某如实供认了上述事实。

请问律师,许某和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是否依据金额来量刑?——秦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许某和周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盗窃罪,盗窃数额应当按这些五金材料的市场价格计算,当然公安机关会依法委托进行评估。

至于法院量刑的依据则是多方面的,不仅包括盗窃的实际数额,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和态度,还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自首与立功表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交通事故

遭遇高额索赔,咨询如何应对

我前几天开车撞到一个骑车人,交警判定是我全责,骑车人经医院鉴定只是软组织受伤,我全部支付了相关的医药费。

现在这个伤者索要8千元“私了”,我觉得价格太高,他又说没有商量的余地。

请问律师,面对这样的过高索赔,我该怎么办?不能“私了”会有什么后果?  ——周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周先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核算一下赔偿数额,如果他认为实际发生的损害赔偿数额和伤者提出的要求相去甚远,他可以直接拒绝其索赔要求,由伤者去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会判决确定合理的赔偿额,而且在审理过程中,在法官的主持和引导下,双方仍旧有调解结案的可能。

诉讼实务

不知被告住处,应该如何起诉

我两年前借钱给赵某,到期了却拖着不还钱,此后干脆搬离了原来的住处,电话也停机了。

为了不错过诉讼的时效,我决定去法院起诉赵某要求还款。

请问律师,如果我不知道赵某的实际住处,能否以其户籍所在地作为被告地址?  ——徐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因此,徐先生应当及时通过诉讼途径追讨债务。

欠款多年不还,是否超过时效

我叔叔在外有一笔债务,借条上的还款时间应该是2018年,但是欠钱的张某一度外出打工,音讯皆无,因此一直没有还钱。

去年张某回到老家,我叔叔去要钱可他想赖账,叔叔无奈在别人的指点下去法院起诉了张某。可张某在法庭上说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可我叔叔说,是因为张某到外地躲债,他才找不到张某要钱的。现在法院还没有判决。

请问律师,张某的说法成立么?  ——赵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赵先生的叔叔既然已起诉至法院,而对方又提出该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则赵先生的叔叔就要证明,其在诉讼时效内,是否曾向债务人提出过要求其归还欠款的请求,若能有有效的证据证明,则赵先生叔叔的情形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和延长的事由。

如经法院审查,无任何诉讼时效中断和延长的事由的,法院将可能会驳回赵先生叔叔的诉讼请求。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我要找律师 B02 我要找律师 2020-05-18 2 2020年05月1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