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银行泄露个人信息非小事

本文字数:2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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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5月6日,脱口秀演员王越池(艺名“池子”)发布微博,称中信银行未经授权或司法机关合法调查程序,将其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提供给与其发生经济纠纷的笑果文化,侵犯了个人隐私。

中信银行5月7日发布公告,向池子郑重道歉,并表示已对涉事支行行长予以撤职,据悉银保监局也已介入对此事进行调查。

作为银行,泄露客户个人信息显然违法违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账户交易明细是个人隐私

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通常只有两种查询方式:一是本人查询,二是有权机关查询。

李晓茂:个人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然属于隐私,《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通常只有两种查询方式:

一是本人查询,即账户所有人通过柜面、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经过身份核实,自行查询自己的账户信息;

二是有权机关查询,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近年来,为了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各地纷纷实施了“调查令”制度。

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

而从各地的情况来看,律师持令调查的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尤其是在金融领域,出于种种原因,金融机构通常并不认可法院出具的此类调查令,仍旧要求由司法机关出面进行调查。

当然,如果笑果公司依法在起诉后申请了针对池子账户交易明细的调查令,并获得法院签发,那么银行配合律师的持令调查就是合法合规的了。

非法查询不是小事

银行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情形,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潘轶:在这次事件中,笑果文化如果查询的是公司账户中向池子支付费用的记录,即查询自家账户的明细,那么就是合法合规的。

但是,笑果文化查询的账户属于池子所有,无论查询内容与公司有什么关联,都涉及池子的隐私信息。

对于下属支行的这一违法违规行为,中信银行日前已经向池子致歉,并表示已按制度规定对相关员工予以处分,对支行行长予以撤职。

这显然只是该行内部的初步处理。

针对这一行为,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日前发布通报:中信银行在未经客户本人授权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中信银行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据此,银行方面后续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尚不构成刑事犯罪

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银行流水属于个人信息,非法提供50条即可构成犯罪,银行工作人员“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非法提供25条即可构成犯罪。

和晓科:根据池子的说法,他除了向有关部门投诉之外,还就此事报了案。那么,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会构成刑事犯罪呢?

根据法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对外提供账户明细等隐私信息,的确可能涉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银行流水属于个人信息,非法提供50条即可构成犯罪,银行工作人员“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非法提供25条即可构成犯罪。

此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等等情形,也可能构成犯罪。

但如果银行工作人员的确只是应“大客户”的要求,提供了一条银行账户明细,并没有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情节,那么就属于违法违规,但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相关报道

泄露个人信息  中信银行致歉

据《人民日报》报道,脱口秀演员王越池(池子)同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经纪合约纠纷案近日引发公众关注。比起合约纠纷本身,大家更关注池子银行流水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银行泄露给了“大客户”笑果文化。

目前,中信银行已致歉,支行行长遭撤职。5月7日下午,多家媒体证实,上海银保监局已经正式介入调查。

5月8日,“中信银行泄露个人信息非首次”话题登上热搜,引来新一轮讨论热潮。

据天眼查信息显示,中信银行擅自查询个人信息并非首次。其太原分行曾在2018年遭行政处罚,处罚原因是“未经同意查询个人或企业信贷信息”。该行被罚款50万元,直接责任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移送公安机关。

中信银行卷入泄露客户流水事件,是否是个案?一位业内人士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只要是银行员工,有内部授权就可查询客户流水。甚至有人宣称,几千元就能在“黑市上”查询到别人的账户流水。

由此看来,银行并非铁板一块,在制度设计上还需彻底堵住漏洞。

如果是出于司法机关调查等原因,存款人在银行的信息并非绝对不可碰触。

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答复媒体称:该院没有签发过调查令。

而在没有调查令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无权泄露个人账户信息。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不仅如此,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还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这是《商业银行法》明文规定的,更是广大储户信任一家银行的基本前提。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教授分析,中信银行事件反映出银行在客户隐私信息保护上,的确存在问题。

郭田勇说:“客户在银行的信息,包括流水、各种记录,除非是有国家公检法系统来正式查案,有公文的要求下,可以调阅。除此之外,任何第三方都没有权力对客户的隐私进行查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中信银行和相关公司的行为,显然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如果有关的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向中信银行发函,要求调取相关的证据,中信银行当然应当配合。但如果一方当事人随意要求金融机构向自己提供对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应该说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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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圆桌 B08 银行泄露个人信息非小事 2020-05-18 2 2020年05月1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