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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江先生的父亲老江是一名木工,在建筑工地务工时意外从高处坠落,造成双腿骨折。虽然通过住院治疗,老江如今已基本恢复,但短期内只能在家休养,无法出外务工。建筑公司先后支付了6万多元的医疗费,不过由于当时只给工人买了意外险,而没买工伤保险,再加上存在层层转包的问题,责任主体如何认定是个难题,老江应该如何维权呢?
律师分析认为,鉴于建筑工地层层转包的特殊性,对于江先生父亲的维权,要先确定法律关系,再根据法律关系确定维权方案。如果江先生父亲只是临时被雇佣的人,从事临时性的拆除钢管工作,老江与小老板之间仅构成雇佣关系,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小老板主张雇主赔偿责任。
【事由】
某建筑公司将木工部分转包给了3个大木工老板,这3个老板又通过层层转包将其中一部分活给了一个小老板,江先生的父亲与其他几人合伙在这个小老板处接活。老江等人每过几天会和小老板结一次账,有时是现金,有时是微信转账,都没有经过银行转账。
出事当天,大木工老板因为钢管架搭错了需要拆除,就让小老板叫老江等人去拆除,同时额外会算一点工钱。没想到,老江意外从10米高的钢管架上摔落,造成双腿严重骨折,身体其他多个部位也有外伤。
工友将老江紧急送到医院,幸运的是,经过一段时间的住院治疗,老江目前已经出院,在家休养继续恢复。建筑公司已经代付了6万多元的医疗费,但由于只给工人买了意外险,没有买工伤保险,因此老江无法获得工伤赔偿。
江先生找到3个木工老板,希望能对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对方提出一次性私下了断,江先生想知道怎样才能最好地保障父亲的利益。
【律师说法】
上海想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崔瑶律师分析认为,鉴于建筑工地层层转包的特殊性,对于江先生父亲的维权,要先确定法律关系,再根据法律关系确定维权方案。
崔瑶律师称,如果老江与几个人合伙均受雇于小老板的公司,即小老板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承包单位,且老江事实上也接受了该公司的管理,则老江与小老板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但根据江先生所述,老江是与几个人合伙从小老板处接活来干,而不是与小老板公司有一定关系,且干活的报酬是几天一结账,初步判定老江与小老板未构成该情形的劳动关系。
崔瑶律师表示,如果老江受雇于小老板,而小老板是包工头,从分包大老板处承揽工程,其本身并不具备用工资质,则根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同时,崔瑶律师认为,如果老江只是临时被雇佣的人,从事临时性的拆除钢管工作,则与小老板之间仅构成雇佣关系,老江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小老板主张雇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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