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婚约后男方悔婚 法院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2018年5月,男方袁某与女方孙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2018年10月,双方家庭各自举办了订婚仪式,此后,孙某便长期居住在袁某家中。2019年1月,袁某突然将孙某的生活用品及衣物等送回至孙某家中。不久,袁某父亲便转告孙某父亲,要求解除袁某与孙某之间的婚约,并提出要求孙某父亲退还彩礼8万元及金银首饰等财物。
孙某父亲对此十分愤怒,一方面认为袁某与孙某已订立婚约,且袁某本人至今未就婚约问题同孙某及家人交换过任何意见,因此,婚约尚未解除。另一方面坚持称自己并未收到袁某家里的彩礼。双方争执不下,无法就返还财物问题达成协议。袁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返还彩礼。
经过双方的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后,承办法官认为,婚约的解除无需经过法律程序,双方合意或者单方均可解除。袁某与孙某已订立婚约,依据传统风俗习惯分析,袁某主张给付孙某彩礼的事实主张,可信度较高。此外,袁某提供的证据也可证明其给付孙某8万元现金及首饰作为彩礼。
综上,考虑到彩礼数额、双方已经同居生活、袁某主动解除婚约以及孙某在婚约解除上没有明显过错等因素,判决孙某返还袁某4万元。
擅自转租公租房门面 被诉返还转租差额
近日,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以调解的方式成功审结了安化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诉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有效地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2009年3月,王某某与安化县房产局某管理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某地公房10个门面,并就租金、期限等问题进行约定。同时,双方约定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调换改变门面用途,否则,出租人有权收回门面。合同签订后,出租人交付门面。自2010年7月开始,王某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上述10个门面以明显高于其承租价的价格,分别转租给他人。
经安化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计算,被告王某某累计收取的租金差额高达35万余元。协商未果后,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王某某诉至安化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并腾空返还门面,同时,要求被告王某某支付其转租所收取的租金差35万余元及余欠租金。
安化法院法官接到该案后,认真查阅卷宗、熟悉案情、理顺思路,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希望双方互谅互让尽快解决冲突。经法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双方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并限期返回门面;扣除被告王某某的装修费用,被告王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余欠租金及转租差额共计27万元。
房主无故拖欠建房尾款 包工头维权获支持
组织工人按时完工后,4000元建房尾款却被拖欠。包工头王某山于是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起诉维权。近日,中站法院成功审结这起承揽合同纠纷案。
王某山从事建彩钢瓦活动房生意。2019年11月,许某经人介绍找到王某山,要求为其自建房上再建造一层彩钢瓦活动房,双方约定总价款22000元。5天后房屋建成,许某支付王某山18000元,剩余4000元未支付。王某山经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许某辩称,原告为其建造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由于原、被告对建造涉案房屋所需达到各项质量标准没有书面约定,双方对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各执一词。结合该案案情,法院向其释明其所主张的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需要通过鉴定予以确认,被告许某表示不申请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为被告建造彩钢瓦活动简易房事实存在,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承揽合同,但存在事实的承揽合同关系。鉴于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称的问题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且在被告建造房屋的过程中以及被告交房后大约1个月内,被告并未对其现提出的外观上的问题提出异议,并已经实际使用该房屋,仅在原告向被告要求支付尾款时,提出了异议。另外,诉讼中,被告也未就该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申请鉴定,故被告拒绝支付尾款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王睿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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