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单位”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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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朱静亮

近日,一则“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单位1.8万元”的新闻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大致案情是:劳动者系某公司检验人员,所有公司产品必须经检验并盖章后方能出厂。某日该劳动者在明知当日下午如不完成全部产品的检验,公司将会面临高额赔偿的情况下,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要求公司与其二人续签为由,拒绝下午继续加班完成检验工作,最终导致交货迟延。该公司也因逾期交货向客户公司赔偿违约金12万元。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劳动者承担该12万元违约金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明知不加班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依然不加班,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15%的过错责任。

这样的判决着实让公众疑惑,也引发了业内人士的讨论。笔者认为,上述案件的处理的确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法官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理判决劳动者需承担赔偿(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当劳动者因故意或过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这个判决中,有两点是需要厘清的:首先,加班是否属于劳动者的义务,即劳动者不加班的行为,是否应承担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其次,劳动者不加班的行为,是否与该损失有足够的因果关系,即劳动者不加班行为是否足以导致企业损失。

我认为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从劳动法来看,法律仅规定在三种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劳动者同意,即可安排劳动者加班。

包括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的,必须及时抢修的,以及其他情况。

笔者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交货迟延的后果仅仅是单位自身可能需要承担违约金,影响的是其自身利益,并不牵涉到公共利益或者人民财产、健康安全,所以并不属于可以不经劳动者同意就安排加班的特殊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安排劳动者加班。

相关新闻中并未详细说明当天加班的具体情况,仅提到劳动者“拒绝下午继续加班”。

那么,是否劳动者上午已经加了班,下午拒绝继续加班就应当遭受否定评价呢?显然这也是说不通的。

不能说因为劳动者同意了单位在上午加班,也就视为同意下午继续加班。

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上午加了班,来推定劳动者下午也应该加班的话,这个“推定”是值得商榷的。

总之,笔者认为,该员工不同意下午继续加班不应受到法律上的否定评价。

除了加班是否是劳动者的义务之外,本案中劳动者不加班的行为是否足以引起单位损失呢?

该新闻报道对不加班与引起单位承担违约金这一后果之间的关系未做过多叙述,但因果关系在侵权诉讼中却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说,不加班行为是否当然会引起赔偿,这同样是一个需要法律判断的事情。

对于一个工厂来说,生产、检验、运输是一个完整链条,检验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

如果没生产出足够的货物或者没把货物运输到买家那里,那么构成违约是无疑的。

但仅仅是没经过检验,是否当然就不能交货,并因此造成违约了呢?或者说,作为一个经营主体,公司是否本身就需要做好足够的人员安排,而非将所有的工作完成系于员工非正常的加班状态呢?

因此笔者更倾向于认为,造成违约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公司的整体管理问题,而非个别员工的不愿加班。

另外,这个违约赔偿结果本身也并不是理所当然发生的。因为经笔者查阅资料,发现该赔偿是用人单位与买家协商的结果。也就是说,该赔偿结果并不像法院判决的违约金那样当然发生。

最后说点题外话,为了做到合规,如果用人单位希望对“应该”加班而不加班的员工采取措施,就应当先自查是否在劳动合同中明示了这个岗位的特殊性。

即使提前有约定,员工仍不愿意加班,用人单位也不宜直接采取诸如要求员工赔偿或者解约这样的极端方式,而是应当采取调岗等方式,否则可能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交货迟延的后果仅仅是单位自身可能需要承担违约金,影响的是其自身利益,并不牵涉到公共利益或者人民财产、健康安全,所以并不属于可以不经劳动者同意就安排加班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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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沙龙 B05 “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单位”值得商榷 2020-05-25 2 2020年05月2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