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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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半岛都市报》报道,物业、业主关系已经成为市民生活中的重要部分,但有时也令人头疼。有些小区物业和业主之间关系紧张,业主不交物业费成为常见现象,双方因此闹上法庭的也不少见,有的因矛盾不可调和,甚至有小区物业公司撂挑子走人。
律师提醒,无正当理由业主尽量不要拒交物业费,双方莫采取过激行为达到维权目的。
两年没交物业费 业主被告上法庭
2017年1月1日,东海岸物业与杭州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孙某系该小区业主,自2017年1月起拖欠物业。东海岸物业向法院提起诉讼。
孙某在一审中辩称,未经业主大会决议,东海岸物业与杭州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违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侵犯业主权益,合同无效,东海岸物业无诉讼主体资格,请求驳回其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主张小区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决议签订的物业合同无效,其提交的业委会选聘物业公司公示显示,业主以投票方式选聘物业公司,该决议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东海岸物业与杭州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效力及于全体业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孙某支付青岛东海岸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费2007元。
孙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青岛中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青岛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被上诉人东海岸物业与杭州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不存在上述无效的情形,故上诉人孙某主张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一审判决认定涉案《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青岛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无正当理由 莫拒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已成人们生活中一部分,物业纠纷也频频出现。据相关资料显示,常见物业纠纷有以下几种:
小区内失窃、车辆划伤等损失赔偿问题,非公用管道跑冒滴漏、供电管线,电梯等维修问题,物业公司协调邻里间关系问题,物业公司私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用途,并将所获收益不用于物业管理等问题,是引发物业纠纷的常见原因,这些纠纷进一步激化业主、物业矛盾,而拒交物业费是最常见的表现。
然而,经过法院的裁决,很多时候理亏的并不是物业公司。
据媒体报道,某地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业主因不满物业公司服务而拒交物业费的案件,占绝大多数,但结果几乎都是业主败诉。
例如房屋存在质量,业主容易将开发商的责任“赖”到物业公司身上,法官表示,物业公司与地产开发公司在法律上为两个独立的责任主体,在质保期内要向地产开发公司主张相应权益,物业公司仅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严重瑕疵及违约行为承担责任,业主将房屋质量问题作为拒缴物业费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的张宝清律师表示,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管理服务;小区业主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纳物业费、配合物业管理的义务。如果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如果实在解决不了,也可以通过诉讼的程序去维权,不建议双方采取过激行为达到维权目的。(王洪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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