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网络直播近年来日益火爆,平台和主播的收益主要来自粉丝的打赏。由于这类直播只需一部手机就能参与,不少未成年人也有意无意地参与其中,甚至送出高额打赏。
对于由此引发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打赏”须监护人同意或追认
如果身为监护人的孩子父母不同意孩子对主播进行打赏,那么这样的打赏行为是自始无效的,打赏的钱款应当返还。
李晓茂:从打赏主播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来看,存在两种可能。
一种属于赠与的性质,即把自己或者父母的钱直接赠与主播。
一种属于消费的性质,即在平台购买打赏用的虚拟物品,然后将虚拟物品赠送给主播,而主播可以依据和直播平台的协议,将这些虚拟物品换算成真金白银的收入。
根据我国的《民法总则》,只有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还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可见无论打赏主播属于赠与还是消费,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能自行实施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则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那么,如果未成年人已擅自进行了打赏怎么办呢?对此《民法总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简单来说,如果身为监护人的孩子父母不同意打赏,那么这样的打赏是自始无效的,打赏的钱应当返还。
要求返还难点在举证
实践中要求返还打赏的难点在于举证,即父母需要举证证明参与直播和进行打赏的是未成年人。
和晓科:从法律角度来看,未成年人对主播进行金额较大的打赏,显然不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身为监护人的孩子父母不同意孩子对主播进行打赏,那么打赏的钱款应当返还。
但是实践中的难点在于举证,即父母需要举证证明参与直播和进行打赏的是未成年人。
因为未成年人通常没有自己独立使用的手机、APP账户和资金账户,未成年人使用的手机一般属于父母或者其他家人,用来打赏的账户也属于成年人。
在网络直播中,参与直播和打赏的主体是一个账号,而账号的注册一般需要填写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并经过一定的验证程序,账号使用时需要登录,打赏或者消费时也需要经过一定的验证程序。
如果由于种种原因未成年人知道了如何进入直播平台和进行打赏,而监护人对此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实施了打赏。那么要追回钱款,就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实施打赏的是未成年人,而不是成年人打赏后又反悔了。
实践中,要取得这样的证据并非易事。可能的证据包括看到孩子看直播和进行打赏的证人证言、登录直播平台的时间、地点,与主播交流的内容等等。
应加强对未成年人打赏的规制
从直播平台来看,也应当加强这方面的审核和验证,不能因为账户经过了注册,就可以随时随地一键登录,而是应当加强登录尤其是消费、打赏时的验证。
潘轶:对于未成年人参与直播和实施打赏,我认为首先监护人是难辞其咎的。
网络直播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来看,都不适合未成年人参与,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参与,一旦发现则应及时制止,并采取卸载APP等预防措施。
但从直播平台来看,也应当加强这方面的审核和验证,不能因为账户经过了注册,就可以随时随地一键登录,而是应当加强登录尤其是消费、打赏时的验证。
我平时在使用一些APP时,就发现一旦涉及消费行为,APP会设置较为繁琐的验证程序,甚至有些APP会要求回答问题,来避免未成年人的操作。
这样的设置,一方面当然能防止未成年人的随意消费,另一方面也是APP的一种“自我保护”,因为经过这样的验证程序,用户事后要主张是未成年人操作或者自己误操作就会更加困难。
根据《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一旦因未成年人打赏引发纠纷,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相应的打赏应当返还,但基于监护人存在过错,可要求其适当承担一定的损失。
■相关报道
最高法明确: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退还
据新华社报道,近年来,我国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业发展迅猛,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现象广受关注,也出现了未成年人为网络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支付较大金额用于充值、“打赏”而形成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这些纠纷的法律解释进行了明确。
《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介绍,未成年人在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过程中,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参与网络游戏所花费的支出,一律应该退还。这是依法所能得出的当然结论,所以指导意见没有专门规定。
此外,在支出款项的数额方面,规定没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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