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聂某帮其叔叔变卖盗窃所得手机,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9日,聂某的叔叔聂某天(另案起诉)携带作案工具,撬门进入受害人宛某经营的手机店内,将柜台内的八部vivo系列手机、二十二部OPPO系列手机和五部华为系列手机盗走。2019年1月下旬,在合肥打工的聂某受叔叔聂某天委托,先后帮其将盗窃所得的一部OPPO、两部vivo和两部华为手机,拿至合肥二手手机回收摊进行变卖,并将获利的3550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聂某天。
聂某回黄梅过春节时,聂某天还将偷盗的一部vivoX23手机赠予聂某使用。经鉴定,聂某持有的手机价值2795元,聂某销售的五部手机价值5930元。
另查明,案发后,聂某的母亲主动赔偿被害人宛某现金7800元,聂某将其持有的手机退还给了宛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明知手机是叔叔聂某天偷盗所得,仍予以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告人亲属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退赃,并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徐荔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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