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法治庭审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士国解析民法典:

新增生态破坏责任 谁污染谁负责

本文字数:1502

  □谢钱钱

今天是第49个世界环境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此次出台的民法典中,“绿色”“生态”等关键词频频出现,为生态环境法律规范明晰新思路,成为民法典亮点。

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使得污染者首先承担责任,高空抛物相关条款禁止高空抛物、明晰各方责任。近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士国,从新增的生态破环责任和舆论热议的高空抛物问题两点对民法典相关内容进行解析。

生态破坏责任:侵权人首先要修复

民法典在环境侵权部分增加了生态破坏责任的新内容,这是一个重大变化,体现国家环境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现实中,矿山场地污染、化工园区对耕地的污染等都需要修复。另外一些污染涉及损害环境公共利益,例如大气污染,国家所有的、不属于具体自然人、法人组织的土地污染等,这些情况最突出的问题是没有具体受害的自然人和法人。

“过往法律对这一块欠缺规定,现在规定生态破坏责任和环境修复责任,意味着我国环境治理能力的提高,纯生态损害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首先要求修复。比如对土地或者有关场地污染的修复,要求恢复土地的生态功能;对于水污染的修复,造成生物损害甚至生物灭绝的情况,要给予替代性修复,“比如说一种鱼没有了,要再放置其他一些种类的鱼苗恢复生态。”修复可由个人完成,也可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组织修复,或者通过专业机构进行修复,但侵权人要承担费用。

刘士国认为,立法之后,相关方面可能还应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例如维护生态方面的,对达到一定树龄的树木,不允许随意采伐,先维护树木生态上的作用,满足公共环境利益的需求;法律将来也要进一步对土地使用化肥农药做出限量规定,以减轻水污染。”

民法典作出生态破坏修复责任的规定,意义重大。刘士国认为,这既是我国绿色化执政理念在民法贯彻的表现,也是民法总则规定的绿色化原则在分编内容的具体体现。此外,此项规定在世界民法典里也是重大突破。

高空抛物:明晰各方责任,物业加入“群聊”

高空抛物问题成为“悬在人们头顶上的痛”,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空抛物责任承担问题,也带来较多争议。过往侵权责任法规定,加害人不明,由相邻的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的责任。刘士国介绍,此项规定在实践中暴露出弊端,执行比较困难。

现在民法典对高空抛物问题进行更加合理详细的规范,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明晰各方责任。刘士国介绍,首先强调事情发生之后,公安部门要积极地侦查,特别是对造成严重伤害的,甚至造成死亡的案件,其实许多案件都是能够找到加害人的。

其次,现在法律条款规定,物业管理部门如果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要求物业管理部门平时要多宣传,采取设置摄像头等必要的措施。如果物业疏于管理,发生高空抛物侵权问题,找不到加害人,物业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最后才是相邻的可能的加害人来承担补偿责任。民法典还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刘士国认为,最好是不适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这一条款。但由于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完善,所以完全废除也不合理。“这个问题最终走向还是由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实在找不到侵权人,损害特别重的话,应该由民政部门通过社会救济来解决。目前,这方面的制度还有待建设。”

明晰各方责任,规范更加合理完善,刘士国认为,民法典的条款规定有很大的进步。

侵权责任一编对民事主体的权益予以充分保护和救济,兼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凸显民生关怀,回应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期待这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在未来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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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B08 新增生态破坏责任 谁污染谁负责 2020-06-05 2 2020年06月0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