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法治重点

长三角示范区首个生态修复基地在沪揭牌

司法协作一体化 擦亮长三角生态“底色”

本文字数:3237

增殖放流进行生态修复

长三角淀山湖生态修复基地正式揭牌仪式现场 许超 摄

长三角示范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现场 沈燕清 摄

  □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2019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那么,规划纲要实施一年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取得了哪些进展?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作为先手棋和突破口,有哪些突破与探索?在生态协同示范中,法治协同示范发挥了何种作用?又还存在哪“壁垒”尚需打通?如何形成司法保护环境资源更大合力?

近日,长三角示范区首个生态修复基地在青浦淀山湖畔揭牌成立。未来,基地不仅可供青、吴、嘉示范区三地法院用于环保案件的司法执行,而且环保行政机关进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也可在修复基地中予以履行。这无疑是长三角地区深化司法协作,保护擦亮长三角自然生态“底色”的最佳注脚。

举措

禁渔期内非法电捕鱼获刑  家属代为增殖放流修复

“环境资源案件中,我们始终将恢复性司法理念摆在首位,及时、高效、切实完成对生态环境的修复。”青浦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负责人高金登告诉记者。

那么,对于一部分对破坏的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无法原地修复的,或者确实无力承担修复费用的当事人,怎么办?

在该院日前审理的一起案件中,青浦法院就探索增殖放流等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更有效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

2019年2月28日12时许,丁某伙同孙某(已判刑)在本市内陆水域禁渔期期间,至青浦区某河道内,使用自带的电瓶、逆变器、电网兜等工具在河道内进行电捕捞作业,捕捞渔获物若干。经评估,涉案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捕捞的兜状抄网,作业方法为电捕。涉案渔获物已被放生处理。

青浦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丁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

被告人丁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委托家属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丁某的家属代其与鱼苗场签订了《鱼苗购买协议》并进行增殖放流工作备案。

日前,在青浦法院、上海铁检院、青浦公安分局、青浦农委等单位及相关环境资源专家学者的全程监督下,丁某家属向淀山湖水域投放了价值1500元的各类鱼苗。

这也是青浦法院首次以开展增殖放流形式促进淀山湖水生资源修复,维护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生态平衡。

首个生态修复基地揭牌  可供三地法院司法执行

6月5日下午,在位于淀山湖畔的东方绿舟,长三角淀山湖生态修复基地正式揭牌成立。长三角示范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智慧法院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应用建设研讨会同时举行。

该基地主要是用于环境资源案件中,对于破坏的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无法原地修复的,可以责令或判令行为人至生态修复基地内进行补绿、放生等替代修复,对于无力承担修复费用的行为人可责令其在基地内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这样既能确保行政命令、司法审判得到有效执行,达到惩戒和教育的双重目的,又能进一步优化淀山湖生态环境。

“未来,修复基地不仅可供青、吴、嘉示范区三地法院用于环保案件的司法执行,而且环保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处罚,也可在修复基地中予以履行,从而将三地的环保司法、行政机关都纳入到统一的协作平台和网络中。”青浦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

此外,该基地还承载了警示教育和法治宣传等功能。通过让环境案件及环保处罚的不法行为人至现场进行环境修复,法官当场就其不法行为对环境资源的破坏后果进行教育、训诫,使不法行为人能够切实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

“这比起传统的‘坐堂审案’,能够起到更直观深刻的警示教育作用,减少其日后再犯的可能性。”高金登介绍,依托市级教育基地东方绿舟,可更好地开展法治宣传尤其是面向青少年的环保宣传。

下一步,生态修复基地将依托长三角示范区,强化联动协作。通过对责任承担的标准、方式进行研讨,推动区域内法院明确裁判尺度,促进适法统一。同时加强与环保行政等部门、专家的交流合作,并加强社会公众的参与度,不断拓展扎密长三角示范区的环境保护立体网络。

构建长三角一体化保护共同体

长三角示范区首个生态修复基地的建立,是长三角地区深化司法协作,保护擦亮长三角自然生态“底色”的最佳注脚。

上海法院与长三角区域法院一直不断加强司法协作,构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保护共同体。

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为例,青浦等三地法院积极拓展“一站一会两机制”的建设。“一站”是指设立示范区环境资源司法执法联络站,示范区法院会同三地公安、检察院、环保、水务、规土、绿化市容、农委、城管等部门设立示范区环境资源司法执法联络站;“一会”即建立示范区环境资源司法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两机制”则是指示范区环境资源纠纷案件联合化解机制和示范区环境资源违法犯罪重大案件联动办理机制。

同时,青浦法院还牵头与吴江、嘉善法院签署《服务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建设司法协作协议》等,在诉讼、服务、审判、执行以及工作保障等方面开展深入交流与合作。

推进跨省协同方面,长三角四地高院打造一体化保护机制。江浙沪皖四地高院联合签署《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全面建立长三角地区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常态化司法协作机制,形成长三角地区协同共治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全新格局,打造环境资源审判“长三角”品牌,合理保护长三角生态环境安全。

现状

区域间立法冲突  影响司法统一

随着长三角区域内司法协作的不断推进,适法统一无疑是为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更优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关键。

近日,沪苏浙皖四地高院联合发布了首批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其中就有数个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典型、示范案例,以期促进区域适法统一。

“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目前司法协作还存在着法规规章冲突、跨域诉讼服务机制不够顺畅、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尚未一致、协调合作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高金登坦言,示范区青嘉吴三地分属沪浙苏,两省一市基于其地方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的考虑,在法制标准和执法程序方面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在很大程度上掣肘了跨区域司法协作的开展。”

例如,太湖流域的污染治理方面,两省一市对禁止新建、扩建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和项目范围有不同规定。江苏省认为其禁止范围包括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以及其他排放含氮、磷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浙江省的相关规定中则没有将酿造、染料以及其他排放含氮、磷等企业和项目列入其中。

“这样的‘冲突’还有很多。比如道交事故中,在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累积记分方面也存在冲突。”高金登介绍,浙江规定可通过安全教育的方式减少积分;上海则必须参加相关考试;而江苏省没有规定当积分累计到一定程度后如何处理。

此外,沪浙苏三地高院对环境资源审判有不同的规定,使得示范区法院在涉环境资源案件司法协作时仍难以避免地遭遇障碍。

声音

加强立法协同  促进环境司法协作

这些阻碍长三角司法协作的“壁垒”如何破解?结合长三角地区的实际,专家建议加强示范区立法协同,示范区协调谋划立法规划。三地立法机构共同制定对区域合作有推动作用的立法规划,尽快出台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协调发展的专门法规规章。同时建立示范区协同立法保障机制。建立信息交流共享平台,让三地及时了解、共享立法信息,创新交叉备案审查制度,推进动态的法规清理制度等。

此外,专家还建议优化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机制,加强跨区域环境资源保护协作力度。坚持生态绿色发展理念,依托上海青浦、江苏姑苏、浙江嘉善等法院,构建长三角区域生态司法保护协作体系。

据悉,下一步,上海法院将继续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在新领域探索环境公益诉讼,保障和引导社会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大力维护资源公共利益。同时,依法妥善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尤其是持续加大对长江口、东海海域湿地等重点生态区域生态保护案件的审判力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上海法院立足于不同的生态功能区,在前期协作基础上,细化司法协作具体举措,在一体保护、协作支持、要案共商等方面深度协作,力争把长三角地区环资审判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尤其要锐意探索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一体化保护机制,力争为长三角生态一体保护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样本。”上海高院副院长陈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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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重点 A02 司法协作一体化 擦亮长三角生态“底色” 2020-06-08 2 2020年06月0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