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综合;社会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黄潇筱:

当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遇到民法典

本文字数:1386

  □张旭凡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它的设立旨在促进全球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各国政府对环境问题关注。新鲜出台的民法典中就蕴含着绿色生态的理念,这体现了我国对生态环境的重视与保护。

作为一个从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检察官,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黄潇筱认为,民法典中对生态环境责任和赔偿作出明确规定,这与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能相呼应,也为处理相关案件提供了依据。

环境是有价的

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第七章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这一部分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而作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职能之一,就包含了落实生态环境修复与赔偿责任,黄潇筱检察官认为,“民法典中的这一规定与近年来检察机关被赋予的公益诉讼职能是相互呼应的”。

黄潇筱介绍,她所在的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基于集中管辖上海市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案件,就曾经办理了多起生态环境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以违法倾倒或者填埋建筑与生活垃圾污染环境为例,因为生活垃圾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会造成土壤及地下水中渗滤液的超标,而建筑垃圾的填埋则会导致土壤中多种重金属的超标,这两种垃圾的违法倾倒和填埋都将对环境造成恶劣的影响。

当遇到这样的案件时,黄检察官介绍,他们往往会委托相关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来确定污染损害的范围及大小,通过提起公益诉讼以及诉前磋商的方式,来督促当事人落实环境修复的责任,并由生态环境局进行修复的指导与监督。“这也是我们常常所说的:环境是有价的,谁污染谁治理谁修复。”黄潇筱说道。在民法典这一规定落实后,检察机关也将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惩罚性赔偿”为亮点

民法典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还有一个亮点,就是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黄潇筱说:“惩罚性赔偿以往主要是在食品和药品的法律规定当中有出现,它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的填补性赔偿的方式,主要针对的是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健康等合法权益领域的行为进行一个加重的制裁。”她认为,民法典在生态环境损害领域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非常有意义的,为她们处理相关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黄潇筱检察官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当检察机关办理一些电捕等其他损害渔业资源的案件时,因为电捕方式所造成的破坏,绝不仅仅限于直接对渔业资源价值的损失,往往对于过电水域的其他渔业资源以及水体的生态安全都有一定的破坏,“因此如果仅仅是以被破坏的直接渔业经济价值这部分来提起公益诉讼的赔偿金额,我们认为是不足以体现对于生态环境损害的完整救济的。”黄潇筱检察官说道。

作为检察机关,他们也在一些电捕鱼的公益诉讼案件中进行探索。比如根据捕捞水域的功能区划,这块水域是不是属于自然保护区,是不是受到特殊保护的水域;再比如所捕鱼类的特殊性,是不是属于产卵的亲鱼;以及所采用电捕方式的恶劣程度来综合考虑等。黄检察官认为,这也是“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有益的探索。而对于民法典中所提及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的“严重后果”在司法实践当中如何理解和适用,黄检察官也非常期待立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能够对这个问题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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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综合;社会 A05 当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遇到民法典 2020-06-08 2 2020年06月0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