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红星新闻”报道,5月8日,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新双语小学一名四年级学生师某某在学校吃饭时被食物 “噎着”,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记者从家属处了解到,他们已向警方报案,警方介入后初步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而家属认为学校没有采取急救措施,错失抢救时机,对师某某的死亡负有责任。
家属
学校未采取急救措施
5月16日,师某某的二叔告诉记者,经查看监控发现,5月8日早上7时许,师某某正在食堂吃早饭,吃好的同学在旁边排队,接着她拿着一块馍走进了队伍中,一边把馍塞进嘴里,这时同学们在老师的带领下前往教室。由于教室的楼梯间没有监控,接下来他只看到了一位男老师抱着师某某走出校门,最后打车将孩子送至医院。
由延安市人民医院医务科开具的死亡证明显示,师某某于5月8日死亡,死亡原因为 “呼吸心脏骤停”,且在院外死亡。师某某的二叔也表示,孩子在途中就已经死亡, “医生在抢救时从孩子喉咙取出一块馍,后经抢救半小时无效,跟我们家属说已经回不来了。”
随后家属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学校当时无校医抢救,也没有急救措施,甚至没有拨打120,而是由老师抱着送去医院,错失抢救时机。家属称,“孩子当时被噎着,如果抢救及时,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
师某某的姑父表示,师某某今年10岁,所在的学校为寄宿学校,平时孩子只有在周末才回家,周一到周五都在学校。之前他们接到通知,学校将拿出10万元作为慰问费。 “除了拿钱,他们对责任闭口不谈,这难道是可以用钱衡量的问题吗?我们希望学校能向我们家属道歉,教育局对学校进行处罚,给孩子一个公道。”
5月16日晚,延安市宝塔区新新双语小学校长南某某告诉记者,有关该事件的全部过程,当地派出所正在调查,不便答复。 “我们向家属表示愿意拿出30万作为慰问费。”至于校方是否有责任,南某某称有待司法机关的认定。
律师
学校有管理责任
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江露仙表示,由于该案还有待警方调查出具结果,无法直接肯定学校一定存在过错。如学校当时没有给予师某某足够的时间就餐,因此导致师某某被食物噎住,而在师某某被噎住后又没有尽到及时、合理的救助义务的话,那么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国蓓也表示,根据《民法总则》规定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案例中师某某是10岁,未满18周岁,因此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学校等教育机构负有管理义务。
“目前看,根据学校规模,如果学校没有配备校医,或是突发事件中校医没有及时指导处置,是有问题的。当然也不能排除纯意外事件导致的窒息死亡。”李国蓓说。
律师杨恩雄则认为,这起事件中,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是否对学生的死亡有过错,这是关键。“对于学生噎到,老师与学校没有过错,这是意外事件,但是学生噎到后,如果学校没有立即采取合适的急救措施,存在一定过错的话,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何谓 “合适的急救措施”,杨恩雄表示,学校是否有校医,校医是否及时对师某某进行抢救,是判断学校有没有立即采取合适的急救措施的关键。
记者就该校是否配有校医以及是否向师某某进行急救询问校方,暂未得到回复。而由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于1990年6月4日发布并实施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第三章第二十条明确,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李文滔 罗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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