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近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37号公告,公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以下简称 《决定》)。《决定》对《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进行修改,新增因突发事件受到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可申请法律援助。
据了解,《决定》在《若干规定》的第五条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即因突发事件受到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情形。记者了解到,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若干规定》对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做出明确规定:“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经济困难的公民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一)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二)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此次《决定》将突发事件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纳入,是对此类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进一步扩展。据悉,《决定》提出的“突发事件”,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理解,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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