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赵先生
投诉时间:2020年5月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如今,电子支付的出现给人们带来了更快捷、更方便的支付体验。随着电子支付时代的来临,原本现金、刷卡的支付方式正在被各种扫码支付所代替。由于快捷方便并且零成本,电子支付受到很多商家和消费者的欢迎,人们出门不带钱包照样可以购物、打车、吃饭,用手机“扫一扫”就行,不少地方用手机付款还能享受额外的优惠折扣,更让很多人依赖扫码消费。
但随着支付场景的丰富、用户规模的增大,在便捷的同时,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例如用户隐私泄露、支付应用欺诈、恶意病毒侵袭、各种软件的恶意扣费等等。
近日,赵先生前往某超市购物,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下载了该超市的APP应用程序。因赵先生年纪较大,无法熟练使用APP进行结账,最后还是通过人工柜台现金支付了34元。
还没等赵先生走出超市,就发现支付宝账单显示在赵先生结账前8分钟,就已在该超市消费了一笔91.4元的订单。赵先生感到非常意外,自己从始至终未向经营者出示过支付宝付款码,那这笔钱是如何从赵先生支付宝中扣款的呢?赵先生想到自己的支付宝上绑定了多张银行卡,而下载个APP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这让他非常不安。
赵先生越想越不对劲,于是拨打了浦东新区消保委的投诉电话,希望能讨个说法。
◆记者连线
受理投诉后,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当即与超市经营者联系,经过多番调查及了解情况,翻阅当时的监控录像后发现,原来工作人员在帮助赵先生下载超市APP后,引导赵先生在自助收银机器上登录了账号,进行商品价格的查询,但是后续未将账号退出,该账号直接关联赵先生的支付宝账户,导致后来有其他人直接使用赵先生的账户付款。
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超市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到赵先生的实际情况,一是老年人对于手机支付方式的不熟悉,二是没有正确告知赵先生超市APP的使用方法,没有引导并协助消费者在APP使用完毕后及时退出账号,致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多次协调,最终双方协商一致,经营者同意将赵先生支付的34元及多扣的款项91.4元退还赵先生,同时补偿消费者一张200元的礼品卡。
浦东新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家里的年轻人在“玩转”手机支付的同时,也应主动帮助长辈熟悉和掌握相关的操作方法,以方便中老年人进行消费。同时,消费者在现场购物使用电子支付方式时,也不能忽视其中隐含的风险。而作为手机厂商、电子支付平台提供商应不断升级安全技术,尽最大可能避免安全问题的发生。
◆律师说法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分析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引导并协助赵先生及时退出账户以致其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就赵先生的遭遇而言,超市工作人员未考虑到赵先生作为老年人对于有关手机APP支付功能等不熟悉的情况,对赵先生的相关引导行为并不适宜。”金玮律师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同时,金玮律师还指出,他人使用赵先生的账户付款购物则构成不当得利,应负有向赵先生返还相应款项的义务。
此外,金玮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者在使用手机APP支付功能时,务必核对消费金额与笔数,避免发生多刷的情形,并应当妥善保管好支付账户与密码,且不建议通过第三方的设备登录支付账户并作支付,以避免支付账户被盗用、盗刷的情形发生。记者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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