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如何通过多种手段,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已成为各级法院的一项重点工作。日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院司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报告。记者发现,该院从“依法制裁侵权行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平衡劳资关系促进民营企业生存发展”“依法监督行政行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努力找准司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的着力点,不断加强民营企业司法保障,促进民营经济更好发展。
本期“专家坐堂”以案释法,通过崇明法院办理的一系列案件所采取的不同做法,探讨该院如何立足自身特色,充分发扬“瀛洲店小二”精神,不断提升司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的能力和水平,努力为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一】
恶意诋毁企业道歉并赔偿
2018年8月17日起,被告李某某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多篇文章,内含大量贬损、诋毁原告上海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声誉的言辞。同时,被告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大量转发上述文章,给原告造成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此外,被告还通过大众点评APP在原告的店铺页面发布恶意差评,公开发布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账号、电话号码、照片等私人信息,导致潜在客户对原告评价降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据此,原告诉至崇明法院。
崇明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因劳务报酬分歧等原因产生矛盾,被告在文章中贬损、诋毁原告的信息不属实。为真正化解双方矛盾,尽快恢复原告商誉,承办法官组织原告负责人和被告到庭进行面对面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对企业来说,名誉权包含着外界对该企业的经营状况、产品服务质量、行业水平、发展前景等一系列综合社会评价。良好的商业声誉能够帮助民营企业提升自身竞争力,从而获得更多商业资源、机会和支持,进而完成价值创造。企业的名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同时,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对自己在互联网上的言行承担责任。本案中,经法院调解,被告认识到侵权行为的错误,以公开发布道歉声明的方式,为原告恢复商业声誉,并赔偿一定经济损失,双方的矛盾纠纷得以化解,切实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商业声誉,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二】
依法平衡劳资关系
原告张某于2012年8月7日进入被告上海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工作,并于当日被派遣至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车公司)从事出租车驾驶员工作。原告与两被告分别签订三期《劳动合同书》《小客车承包经营合同》,最后一期合同期限均约定至该车退出营运止。
2019年5月26日,出租车公司发函告知原告,公司拟将所有营运车辆更换为纯电动车,将原燃油车辆退出营运,并通知原告续签纯电动车合同,若不签约将视作自动终止合同,但不视为违约。同时,劳务公司提出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原告认为,出租车公司大幅提高承包费导致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降低,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劳务公司遂于2019年7月1日向原告出具退工证明。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劳务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4489元,并由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委裁决对张某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张某不服仲裁结果,以前述请求事项诉至法院。
崇明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劳动合同属于到期终止。原告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出租车公司向原告提供新能源出租车,原告仍然以小客车承包经营的方式营运车辆,未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新能源车在起步阶段,可能存在快充装置不多、使用不便等问题,但这是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相关问题会逐步得以改善,且审理中原告也承认更换新车后驾驶员的收益与之前基本相同,故原告仅仅以管理费的调整作为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据此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不符合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要促进民营企业强化依法经营意识,亦要规范劳动者的行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和民营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出租车公司将燃油出租车改为新能源出租车,是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创新举措,且劳务公司并未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故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正确认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利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
【案例三】
保障民营企业家维权止损
2018年1月9日,原告朱某某(民营企业家)与被告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签订《借款合同》1份,约定:原告向集团公司提供2700万元借款,借款利率为每月3%,借款期限为90天,超出后按每日0.5%收取利息;集团公司未按期还本付息并支付其他应付费用的,需另向原告按每日0.5%支付违约金;因集团公司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集团公司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相关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同日,原告分别与作为保证人的上海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杨某某签订《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人为集团公司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月12日依约向集团公司出借2700万元。后原告与集团公司签订《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集团公司将其所有的6套房产抵押给原告并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集团公司未能还本付息,保证人杨某某向原告归还部分利息,累计259万元。原告聘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依约支付利息,并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15万元。
崇明法院认为,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但借款合同中关于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等计算标准过高,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依法予以调整,对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行使对集团公司为债务设定的6套房产抵押权,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另,当主债务人集团公司未按约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时,作为保证人的杨某某、劳务公司理应就集团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之保证责任。
关于律师代理费损失,法院认为,本案中,律师代理费不属于获取借款支付的成本,应当在年利率24%范围外得到支持。《借款合同》中对于律师代理费的承担亦有明确约定,依约应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
【法官说法】
在涉民营企业合同类案件中,法院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为实现权利产生的必要支出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公正裁决,确保民营企业获得全面赔偿。本案中,法院秉持制裁违约、弘扬诚信的原则,依法支持原告主张的年利率24%逾期利息和15万元律师代理费损失,全面弥补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作为民营企业家,其资金回笼受阻,势必影响名下民营企业的正常运转,法院通过公正高效的判决,有力保障了民营企业家依法维权,切实减轻其维权成本。
【案例四】
行政处罚岂能违法
2018年10月11日,某局至上海某厨房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厨房用具公司)经营场地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2019年1月24日,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后厨房用具公司未缴纳罚款,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10月18日,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20000元。
崇明法院经审查发现,某局于2019年1月24日针对厨房用具公司的同一排污行为分别作出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故认定申请执行人的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了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依法裁定不准予执行。
【法官说法】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院依法开展非诉行政审查工作,依法纠错,促进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助力法治政府建设,让法治成为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的最强核心竞争力,成为营商环境的最硬内核。
【案例五】
保障企业及时兑现胜诉权益
原告武汉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因业务所需,与被告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会务服务合同》。原告支付服务费后,被告未按约提供服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服务费1162992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1162992元。因被告逾期未履行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接手本案后,立即通过执行网络系统发起财产查询,在发现查控在案的银行存款足以清偿债务后即刻前往银行网点进行线下扣划,以最快的速度将全部执行款项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从申请执行到执行款发放到位,仅用时21天。
【法官说法】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是疫情重点地区的民营制药企业,资金对其研发、生产、销售尤为重要,执行的效率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复工复产。本案快立、快执、快结,体现了崇明法院的执行速度,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在疫情期间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职能作用。
【案例六】
变机械执法为灵活执法
毛某某与上海某果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作社向毛某某提供土地用于养殖,毛某某在养殖期间每天向合作社提供鸡蛋等肉类,合作社于每月第十日向毛某某支付结算款。立约后,毛某某一直按约履行义务,因合作社自2018年3月起未支付结算款,毛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合作社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并支付拖欠的农产品结算款206960元。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合作社支付毛某某农产品结算款206960元。至调解书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合作社未履行付款义务,毛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及时发起“总对总”查询和人民银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合作社名下确无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在调查过程中,执行法官实地走访合作社,了解到该合作社的农产品主打有机农产品,因价格较高,销路不尽如人意。2019年初,该合作社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宣传,寄希望于依靠广告打开销路。时值冬春交替之际,有机果蔬即将成熟,需要大量劳动力,人工成本加大,多重因素叠加导致合作社陷入资金困境,无力支付欠款。
执行法官核实情况属实后认为,合作社仅为暂时困境,一旦对其采取查封农作物和生产资料等强制措施,将导致银行贷款无法获批,严重影响合作社正常经营,进而不利于申请执行人兑现胜诉权益。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工作,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宽限期,该案达成执行和解。4月底,有机果蔬如期上市,被执行人经济状况明显好转,并按照和解协议足额履行付款义务。
【法官说法】
在涉民营企业执行中,不仅要保证债权人胜诉权益得以实现,同时要充分考虑中小企业成长的艰辛,对个别资金暂时短缺,且具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本着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慎用强制措施,变机械执法为灵活执法,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帮助民营企业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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