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豹骨是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禁止采猎。”偶然中发现的事实,让胡先生对自己所购买的豹骨鸿茅药酒内是否存在豹骨产生了怀疑。为此,他将鸿茅药酒和出售该酒的药房一起告上法院,以其虚假宣传为由,索要十倍赔偿。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鸿茅药酒引来豹骨之争
胡先生告诉法院,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他多次从药房购买鸿茅药酒,用以治疗他及爱人的腰酸背痛、尿急、筋骨疼痛等。然胡先生夫妇服用后,各种不适症状未见好转,却无意中发现鸿茅药酒成分之一豹骨是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禁止采猎。胡先生认为,自己作为一名消费者,为自身需要多次购买了两被告生产和销售的药品,花费11438元。
胡先生说,2006年3月21日,国家食药监就明确禁止将豹骨入药,除非是库存产品。从2006年到2018年这么长时间,鸿茅药酒是没有这么多豹骨的,从而证明鸿茅药酒中所说的豹骨是不存在的,鸿茅药酒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欺诈行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规定,鸿茅药酒和药店共同连带承担对消费者的十倍赔偿责任。为此,胡先生提出索赔10倍费用114380元。
鸿茅药酒:豹骨购买有据可查
鸿茅药酒则认为,胡先生从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1月22日累计购买了48瓶药酒情况来看,不符合正常服用的消费常理。胡先生的身份非适格的消费者,消费者是为了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并非为了职业活动需要。胡先生于2016年曾购买过鸿茅药酒的鸿茅药酒并引发诉讼,审理中,双方庭外进行了和解,胡先生获48000元补偿款后撤诉。“人有趋利避害的特点,胡先生于2016年就觉得鸿茅药酒不好,为何于2018年还大量购买?”鸿茅药酒质疑胡先生购买药酒的动机不纯,将其作为盈利工具。
同时,鸿茅药酒是合格产品,该公司生产的是药品而非食品;在鸿茅药酒生产和销售环节都不存在虚假的情形,说明书中的豹骨是经过行政许可的。为了证明这一说法,鸿茅药酒拿出了国家林业局2016-2018三份行政许可决定书,以证明鸿茅药酒在鸿茅药酒中使用豹骨是经过国家许可的,以及豹骨购销协议书以证明鸿茅药酒是在国家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向有关部门购买豹骨的。
法院:非适格消费者不受消保法保护
法院认为,庭审中,鸿茅药酒出示了国家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及相应的购销协议,从而证明其购买豹骨是合法合规的,鸿茅药酒中具有豹骨成份,其说明书并不存在虚假宣传和对消费者的欺诈。胡先生认为鸿茅药酒中无豹骨成份仅凭主观臆断,并无实际证据证明,故法院难予采信。
法院特别指出,胡先生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主观理念值得肯定,如同姚明公益广告所述,“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但鸿茅药酒所购豹骨经国家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是否属于野生豹骨还是人工饲养豹骨并未明确,该行政许可是否违法等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本案是买卖合同民事纠纷,争议的是鸿茅药酒说明书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是否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问题。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但本案胡先生并非适格的消费者。其一、胡先生于2016年已明知鸿茅药酒生产的鸿茅药酒并不适用于胡先生夫妇腰酸背痛、尿急、筋骨疼痛等症状。身体有恙须在医生指导下对症下药,并非适用所有人群;而其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大量采购鸿茅药酒,根据说明书用量规定每人每天不超过30毫升,胡先生购买48瓶,每瓶500毫升,合计为24000毫升,胡先生夫妇可以服用400天。鸿茅药酒系非处方药而非食品,可以随意饮用,故胡先生于2个月内大量购买鸿茅药酒并非为治病。其二、胡先生于2016年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和解获得48000元的补偿。在巨大利益诱惑下,胡先生为获取更大的利益,利用药店信息不对称的特点而大量采购鸿茅药酒,并以同样的理由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显然其行为已超出一般消费者的特点。
至于十倍惩罚性赔偿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不能适用类推,而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对药品有相应明确的惩罚性规定,也未明确仅仅因虚假广告而应给予惩罚性赔偿。更何况胡先生并非适格的消费者,也未因服用鸿茅药酒受到损害;鸿茅药酒也无虚假宣传、构成对胡先生的欺诈,故胡先生要求十倍惩罚性赔偿并不适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院据此驳回了胡先生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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