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通讯员 林桢淑
本报讯 有醉驾前科、被吊销驾驶证的人,为何还能继续上路?原来,他利用保留的“曾用名”身份证,重复申领了驾照。日前,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刘某提起公诉。经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被处罚金5000元。
今年3月,刘某酒后驾车行驶至重庆南路进徐家汇路北约50米处,遇民警设卡检查,经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4mg/ml,属醉酒驾车。后民警在对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查验时发现,被告人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刘某,驾驶证上的名字为“刘乙”,照片却是同一个人。
原来,刘某2012年在上海申领了机动车驾驶证,但其2013年因醉酒驾车,被普陀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后来在长达3年的时间里,刘某因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无法开车。有一天,其想起自己有一张曾用名为“刘乙”的身份证,便心生歹念。2016年6月,他回到河南某县其户籍所在地,用“刘乙”的身份证在当地又申领了机动车驾驶证。
公诉人表示,刘某明知自己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利用曾用名身份信息申领驾驶证继续驾车的行为属于无证驾驶,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罔顾他人生命安全和公共交通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