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翟梦丽通讯员 王平
本报讯 原本天真可爱的三岁宝宝小明,突然腹泻并持续发热。最终,在瑞金医院诊断为慢性髓系白血病。小明父母遂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然而,尽管小明所患疾病符合重疾险的相关约定,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甚至通知小明解除合同。后小明父母以小明名义诉至松江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却支持了保险公司的做法,这是为何呢?
3月14日至21日短短一周时间里,小明六次就诊于相关医院的内科、血液科,并被初步诊断为白细胞疾患,被医师建议骨穿。3月23日,小明的母亲为小明投保了重大疾病险。在保险公司的个人情况告知书上,小明的母亲在“是否有长期发热、是否有就诊记录、是否患有或被怀疑患有血液病”等选项中填写“否”。8月13日,瑞金医院诊断小明患有慢性髓系白血病。
庭审中,小明父母认为,其以原告为被保险人,向被告投保两个险种(含重疾险),并支付相应保费。保险期间,原告被确认患有慢性髓系白血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被告拒赔,并要求解除保险合同。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认为,虽原告确诊的白血病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但因其父母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并反诉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年纪尚幼即遭受病痛,其经历令人同情。但即便如此,作为小明的妈妈仍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小明母亲为小明投保时,小明在近期已六次就诊于相关医院的内科、血液科,并被初步诊断为白细胞疾患,被医师建议骨穿,然而小明母亲却未履行如实告知的行为,显然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决定,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并无不当。法院据此确认保险合同解除,并驳回的小明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亦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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