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通讯员 严丹池
本报讯 刘先生在租车时发生过道路交通事故,但未损伤车况,也按期归还,为何拖了一年多还拿不回租车保证金,反遭租赁公司索赔56700元?近日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本案,一审裁定租赁公司与刘先生签订了“霸王条款”,驳回该公司向刘先生的索赔诉请,并要求退还刘先生的保证金和其他垫付费用。
2018年9月,刘先生与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刘先生向租赁公司承租轿车一辆,月租金为3400元,并支付车辆押金10000元。合同签订、付款后,刘先生当日提取所租车辆。
2018年11月,刘先生驾驶所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伤,但该车辆无损伤、无维修。交警到场后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刘先生为伤者垫付了医疗费4200元。
而后,事故伤者、租赁公司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协议赔款150000元。保险公司在收到刘先生垫付医疗费的发票后,便将4200元转入了租赁公司账户。
2018年12月,车辆租赁期已满,刘先生按期将所租车辆归还给租赁公司,并当场做了验收。但之后其多次向租赁公司催要保证金及保险公司报销的4200元,租赁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
“明明合同已到期、车辆已验收、保险公司已赔付,为何迟迟不退我保证金及垫付的费用?”刘先生深感懊恼,遂诉至法院,要求租赁公司返还租车保证金10000元,并退还垫付医疗费4200元。
谁料,租赁公司反诉要求刘先生赔偿,他认为:因汽车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发生有责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金额10000元以上,刘先生应承担保险理赔金额的30%即45000元;又由于刘先生未赔付该费用,故违反了合同约定,还应当支付月租金50%(1700元)和押金100%(10000元)的违约金,费用合计56700元。
莫名的赔付要求令刘先生很是气愤,他辩称,租赁公司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损失的情况下,依据合同的格式条款提出赔偿要求,是不公平的。且在签订合同时,租赁公司并没有对该格式条款进行充分说明和解释。另外,自己也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因此,租赁公司没有理由要求赔偿45000元,也不同意支付违约金117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先生要求租赁公司退还支付的保证金和垫付的4200元医疗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于租赁公司反诉要求刘先生赔付4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所依据的合同条款中存在免除租赁公司责任、加重刘先生责任的内容,且在合同订立时未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未对该格式合同履行应尽的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因此该格式条款无效,法院对租赁公司的反诉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对于租赁公司要求刘先生支付违约金11700元的诉讼请求,因租赁公司未能举证刘先生违反合同的约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法院亦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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