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您在房屋买卖或租赁中发生法律纠纷;您在家庭婚姻生活中亮起红灯;您在劳动维权时遭遇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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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口头放弃继承,是否能够反悔
我母亲早年过世,父亲几年前和弟弟一家产生矛盾,在家庭会议上,弟弟明确表示不再赡养老人,同时放弃继承权。
当时虽然没有白纸黑字写下来,但是参与矛盾调解的几位长辈都在场,对此他们可以作证。
父亲日前去世,但弟弟此时又表示房产应当平分,并说他当时说的是气话,继承是他的权利,他不愿意放弃。
请问律师,我弟弟现在还有继承权么?如果有的话,那么多年他没有尽到赡养父亲的义务,是否应当少分财产给他?——庄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庄先生的弟弟在这种情况下是有继承权的,他的提前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成立,因为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才发生效力。
多年来庄先生一直赡养父亲,在分得遗产时,庄先生可以要求适当多分。
但是庄先生的弟弟多年来并没有尽到赡养父亲的法定义务,显然应当少分遗产。
前夫再婚生子,咨询继承问题
我和前夫离婚3年,他没有支付过抚养费,我们的儿子也已经跟了我的姓。现在他再婚后又生了一个儿子。
请问律师,等他过世后,我儿子是否也有财产继承权?如果他立遗嘱不把财产给我儿子的话,我能否追讨这些年来的抚养费?——葛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如果葛女士的前夫没有遗嘱,那么她和前夫生育的儿子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如果她的前夫立了遗嘱,则应按照遗嘱进行继承。至于儿子的抚养费,葛女士可以在知道对方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随时要求支付。
未满婚龄结婚,离婚如何处理
几年前我在打工的时候认识了现在的丈夫,但当时我还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是他找关系把我的年龄改了办了结婚证。
现在我想跟他离婚,请问律师,这样的结婚证有效吗?如果本来就无法律效力,是不是就不用离婚了?——周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周小姐如果现在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那么你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已消失,周小姐的结婚证有效。
如果你想离婚,仍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因此,未满20周岁结婚,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原无效的婚姻成为有效婚姻。
偷拍外遇照片,是否侵犯隐私
夫妻一方怀疑另一方有婚外情,想采取跟踪、拍照等方式进行调查。
请问律师,如果对外散布、公开这些东西算不算侵犯对方隐私?如果算,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宋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一般来说,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在公共场所的活动进行拍照,不能算侵犯对方的隐私,但如果对外散布、公开所拍的照片,可能侵犯其他人的隐私。
因为照片内容可能涉及其他人,如果照片能够证明他们之间存在着违反我国《婚姻法》的行为,也需要法院审理查明后才能予以确认,如果照片无法证明有违反法律行为的,则擅自散布、公开这些照片,很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遗嘱存异议,如何维护权益
我父母多年前离婚后,我和弟弟依照离婚协议随父亲生活,父亲此后再婚。由于和继母关系不好,我和弟弟于是在外居住,平时会回家看望父亲。当时我们得知,父亲的财产都归继母管理支配。
最近我父亲过世,继母拿出一份遗嘱,上面内容是所有父亲的财产都归她。遗嘱是电脑打印的,但有父亲的签名。
我和我弟弟都非常怀疑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因为我和弟弟同父亲的感情很好,平时也经常去看望,他也知道我们搬出去住是因为继母的关系,怎么会不分任何遗产给我们?
请问律师,现在我和弟弟该怎么办?这样的遗嘱有效么?——邱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邱先生父亲的这份遗嘱从形式上应属于自书遗嘱,《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对于全文打印仅有本人签字的遗嘱,邱先生可起诉要求确认其无效。
但是否能获得法院支持,还须视情况而定。邱先生应尽量证明:
1.你父亲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字,并不是其父亲真实意思的表示;
2.你父亲的签名是假冒的;
3.先有你父亲的签名,然后在你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人在这张签过名的纸张上打印上遗嘱内容。
若有上述情况,遗嘱会被确认为无效。
隐瞒婚内财产,离婚能否追索
我和丈夫协议离婚时,对一些主要财产都通过协议的方式做了分割,随后领取了离婚证,现在我得知他隐瞒了部分财产。
请问律师,在已有离婚协议的情况下,我能否就协议上未约定如何分割的财产提出主张,要求再次进行分割? ——宋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有隐瞒财产行为的,从发现之日起计算的两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宋女士可向法院起诉前夫,要求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劳动工伤
上班时间不定,是否有加班费
我在一家公司担任部门负责人,上班时间不固定,一般每天早上8点多就要上班,晚上有时要9、10点钟才能下班,但从来没有加班费。现在我有意辞职,请问是否能索要加班费? ——龚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工作时间不定,同样可依法享有加班费。只要龚先生能证明每周固定工作时间大于44小时,且证据合法有效的话,你要求加班费应能得到支持。
遭遇口头辞退,维权如何举证
胡某被公司口头通知予以辞退,公司没有出具书面的辞退通知,只是出具了解除合同的证明。
这一文书只能证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并未说明是哪方提出解除合同。
请问律师,如果胡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单位不承认是口头辞退,而说胡某是自动离职的话,胡某该怎么办?
他应该怎么举证自己是遭到公司辞退的?——孙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现在公司已经出具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书,即可证明公司已经解除与孙先生之间的劳动合同。
孙先生可以单位“违法解除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支付相应的赔偿。
如果公司不承认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而说孙先生是自动离职,则公司必须对此进行举证。
如果用人单位举证不力,就要承担相应不利的仲裁或诉讼结果。
刑事行政
涉嫌交通肇事,能否获判缓刑
我弟弟驾车撞倒一名骑车人致其死亡,被判定要承担全部责任。
请问律师,根据上述犯罪情节,大致会被判多少年?是否有可能获得缓刑? ——周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刑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建议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争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那么就有可能获判缓刑。
物业房产
合同没有约定,店铺能否转租
我从一处商铺的产权人处租下一商铺,合同签了5年,其中没有约定我是否可以转租,以及转租是否需要经过产权人的同意。
现在有人出高价想要从我手里租下这处商铺,但是产权人不同意,说转租必须得到她的许可。
请问律师,在合同对此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我究竟能否转租这处商铺? ——侯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侯先生如果没有得到产权人的同意,转租的风险是比较大的。
当然还是可以通过别的方式进行,比如合作经营等,具体可以聘请律师指导。
购房产生纠纷,咨询如何应对
张某要将一套他父亲的遗产房卖给我,但房子目前的产权人仍然是他已经去世的父亲。
据他说他是唯一的继承人,因为他的母亲早年去世,此外没有兄弟姐妹。
因为他说想要买这套房子的人很多,因此我跟他签订了一份意向合同,其中注明他必须保证对这套房子享有独有的产权,签约后我支付了5万元定金给他。
现在我得知,张某的爷爷尚在世,依照法律他对这套房屋也有继承权,因此张某无法单独决定出售这处房子给我。
为此我找到张某要求解约,同时他应该双倍返还定金给我。
可是张某不同意,称他的爷爷同意出售房子给我。
但是考虑到这处房子尚未办理继承,购买时恐怕有很多麻烦,因此我决意解约。
而且张某未告知爷爷尚在世的情况,我觉得自己完全有理由要求他双倍返还定金。
请问律师,我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我们的约定?如果他坚持不肯还钱,我应该怎么办?——夏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从夏先生所述的情况,还不足以认定张某已经构成违约。
建议夏先生向张某的爷爷发出书面催告函,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并且保留发函的证据。
如果张某爷爷予以追认,那么意向合同是有效的。
如果不予追认,那么意向合同是无效的,张某构成缔约过失,夏先生依法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索赔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如果张某坚持不赔,可以依法诉讼解决,夏先生应搜集好相应的证据,尽快到法院起诉。
侵权责任
小区坠物伤人,应该向谁索赔
韩某在小区内行走,被楼上掉落的一个空罐头砸中了头,由于当时头部血流不止急于就医,他没能确定究竟是哪户窗口扔出的空罐头。
但是小区内当时有好几个人在场,他们都知道他被楼上扔下的空罐头砸中受伤,也知道具体的门牌号。
现在韩某已经无法确定究竟谁是肇事者,他上门一一询问,也没有人承认此事。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又应该向谁索要赔偿? ——程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侵权责任法》,“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据此,在不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韩某可以起诉相应大楼的所有住户,或者根据物体坠落的力度和位置,确定大楼的某些住户最有可能抛落空罐头,并起诉这些住户。
当然,最简便的做法就是起诉所有住户。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作为被告的住户应举证证明自己没有抛下空罐头,否则就要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这种情况,各地有不少相关判例可参考。
债权债务
总经理写借条,公司是否担责
刘某是一家公司的总经理,2018年初他曾向我借一笔钱,说是替公司借去投资用,不但写了借条给我,还注明由公司担保。
上个月开始我联系不上刘某,就到他公司去问,公司说刘某年中已经辞职了,他们也找不到他。
我向他们要求还款,他们说这笔钱是刘某个人借的,和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刘某根本没有将这笔钱交给公司,公司也没有在借条上盖章表示认可。
请问律师,这笔钱公司有责任还么?毕竟刘某在借钱时还是该公司的总经理,我是看在他们公司有实力的份上才借钱给他的。——孔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孔先生所述的情况,这笔钱应当认定属于刘某个人的借款,公司无需担责。
如果公司为其提供了担保,并盖了公司的印章,孔先生才可以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公司提供了担保但没有约定担保方式,依据《担保法》视为连带担保,孔先生可以要求公司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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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求助者还是律师,都可通过来信或电子邮件与《律师周刊》联系。来信请寄:上海市小木桥路268弄1号4楼《上海法治报》“我要找律师”栏目,邮编200032。或发送电子邮件到lszk99@126.com;也可扫右边的二维码关注“法律服务”栏目,并提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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