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周玉文
如今新能源汽车越来越普及,充电桩的安装就成了一个大问题。那么物业是否有义务配合业主在车位旁安装充电桩呢?答案是肯定的。
合同是当事人对彼此之间权利义务的安排,但有些需要较长时间持续履行的合同,不管当事人如何细心、谨慎,都难以预料今后可能遇到的新情况。
如今新能源汽车越来越普及,充电桩的安装就成了一个大问题。那么物业是否有义务配合业主在车位旁安装充电桩呢?
近日,重庆法院披露的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对此作出了回应。
2019年,重庆居民范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并获赠由4S店免费安装充电桩的服务。
为安装充电桩,范某向当地供电部门提交了一份电表安装申请。而供电部门告知范某,按要求还需提交一份由所在小区物业出具的同意安装的证明方能安装。
而物业公司认为,物业合同中没有约定物业公司有协助安装充电桩的义务,而且新能源汽车可能发生自燃事故,充电桩短路也可能引起自燃,严重危害安全,因此拒绝协助安装。
无奈之下,范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履行协助安装充电桩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原告与被告签订《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服务内容上,应当以协议为基础,结合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双方在《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还约定,对未规定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是国家的重要举措,国家部委、重庆市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物业公司为范某出具同意安装证明属于合同义务,其应当履行,判决支持了原告范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物业公司按判决要求向范某出具了证明并协助完成相关手续办理。今年5月,充电桩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
本案中,物业公司与业主范某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当事人都应当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但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物业公司有协助范某安装充电桩的义务。
此外,在很多合同中,并没有如本案合同这样“对未规定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的条款,如果对方不履行会给自己带来极大不便,能否要求合同相对方履行一定义务,给自己带来方便呢?答案是肯定的。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只要相关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就是有效的。因此,“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其次,是法律、行政法规给合同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这在典型合同中表现得最为明显。
比如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卖方有开具发票的义务,但当买方索要发票时,卖方有义务出具,这是由相关法律规定的。
因此只要国家法律、地方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确实有这方面的规定,范某就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履行协助安装充电桩的义务。因为合同一经成立,该规定自然就纳入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当中了。
最后,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合同附随义务。其来源和依据就是《合同法》第6条规定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第60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
笔者认为,就其性质来说,合同附随义务仍然属于法定义务,只是和前面规定的法律义务相比较,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确定性方面把握起来比较难而已。
既然本案中的合同是因“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达成的协议,而作为电动汽车,充电桩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只有安装了充电桩,范某才能实现合同目的,那么作为服务方的物业企业有协助安装充电桩的义务,这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合同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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