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赵 虎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债权债务关系越来越复杂。
通过办案我发现,许多人有这样的误区,以为手里有借条就能要回借款,事实上并非如此。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债权债务关系越来越复杂。我也办理过一些此类案件,通过办案我发现,许多人有这样的误区,以为手里有借条就能要回借款,事实上并非如此。
比如有这样一则案例:A借给B人民币100万元,以现金形式交付。B收款后给A写了借条,内容是:A借给B人民币100万元,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归还,同时注明了利息多少。
然而还款时间到了,B并没有归还这笔借款。A向法院提起诉讼,证据就是这张借条。法院审理过程中,B承认写了借条,但是否认收到相关款项。而A除了这张借条,其他什么证据都没有提供,法院最终没有支持A的主张。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
首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个规定体现在诉讼过程中,就是要求原告证明已经提供了贷款。
如果证明不了,只能说明借款合同成立了,但是没有生效。没有生效的合同,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那么,该怎么证明提供了借款呢?实践中有两种最常用的提供贷款的方式:银行转账和交付现金。
银行交易的话,提供转账记录就可以了。交付现金的话,就需要交付凭证或者证据,比如收条、收据、现场录音录像、被告自认等。
如果没有交付凭据或者证据,法官很难判断是否提供了贷款。
其次,借条与收条的法律意义不一样。
借条代表着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即借款合同的成立。但是,贷款人是否提供了借款、借款人是否收到借款,除非借条上有相关文字说明,否则无法通过借条来证明。
收条或者收据则代表特定人收到了相关款项,至于这笔钱是借款还是还款或者其他法律性质,则需要结合借条等其他证据来进行判定。
因此,借条+收条(借款合同成立并提供了借款)才能完整地证明借款关系成立和生效。
那么,是不是只有借条肯定不能胜诉呢?这也未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对于小额的借款,原告主张交付现金并能说清楚具体细节的,法院一般容易支持;
对于大金额借款,只有借条却没有收条的,法院则会较为谨慎。
另外,出借人可以提供其他佐证来证明款项来源,比如当天账户正好取现了数额相同的款项等等。
除此之外,如果借款人曾经支付利息、双方曾经就还款问题有过书面交流,都可以用来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
总之在借贷关系中必须注意,光有借条并不一定能要回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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