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慕名选择整形名医 却无相应资质?

市一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本文字数:1456

  □法治报记者  夏天

爱美的王女士决定在某美容中心找资深院长冯某给自己动刀。孰料她付了高昂的费用后,却发现给自己动刀的是其他医生;而根据美容中心的说法,这位冯院长不具备做鼻手术资质,在这台手术中出任医师助理……近日,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医方不记得为啥漏签字

去年王小姐在使用某APP时,被一则某美容中心发布的广告吸引。根据广告描述,她联系了该中心院长冯某为自己主刀“鼻综合手术”,并支付了“院长级手术费”。可最后她发现:给自己主刀的不是冯院长,而是另一位张医生。更出人意料的是,冯小姐还在卫生健康部门查到:原来自己看中的冯院长仅具备口腔科资质,不具备主刀鼻综合手术的资质。

“美容中心存在消费欺诈行为!”王小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美容中心对本次医疗费退一赔三,获法院支持。

“我方和医生的资质均合法,主刀医生同样是我方业务分管副院长,手术也没有损害被上诉人,且达到了良好的手术效果,这样的结果不够公正。”美容中心方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请求依法改判驳回王小姐的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中,王小姐对美容中心的上诉意见不认同。她说:  “我在APP广告里看到,冯、张两位医生的服务价格不同。而相较于其他项目,鼻综合手术涉及个人审美,因此选一位‘院长’级别的好医生来主刀十分重要。”

“患者可通过什么途径确定主刀医生?”面对法庭提问,美容中心回答:“我们会与患者协商,也会请主刀医生在告知书上签字。”

而王小姐则说:“我选择冯某作为鼻综合手术主刀医生,又考虑到价格因素,其他部位手术就选择了张医生。美容中心‘口头答应’了。”对此,王小姐在一审时提供了录音佐证。然而,王小姐表示恰恰是其鼻综合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缺少医生签名,“术前美容中心给我一叠资料让我一起签的。后续卫健委告知我有一张医方没签。”

对此医方回应称:“应该是漏签了,原因已经不记得。”

院长任医助,资质不对口

“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结于:双方当事人术前是否明确约定了主刀医生,上诉人系争行为能否构成欺诈并因此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法庭请双方围绕此话题展开辩论。

王小姐指出,术前洽谈环节,正是这位冯院长与其洽谈的。而美容中心澄清:“王小姐术前大概来咨询了三次,只有第三次是冯医生接待的她,因为这次涉及面颌部手术,冯医生对脸部的结构比较有经验,就由其与王小姐沟通,但从未承诺由冯医生主刀。”医方还表示,其实冯、张两位医生都参与了手术,但冯医生不做这类型手术,他只出任医生助理。

随后王小姐还披露:“直到我前往政府部门投诉举报,才被告知这位冯医生竟然没有相应资质。冯医生的职业证书上记载他是口腔科医生。”

“冯医生是具备面颌部手术资质的医生。由于其并非主刀医生,所以我们无需告知王小姐。”美容中心回应。

美容中心还就王小姐提供的录音补充道:“张医生本身也是业务副院长,被上诉人提供的录音材料证明,她也知晓张医生院长的身份。上诉人没有欺诈的故意,也无欺诈的行为,被上诉人也未因为欺诈产生错误认识,不构成欺诈。”美容中心在最后陈述中认为:“术前双方没有约定冯医生主刀,并通过咨询过程,我方认为约定的主刀医生就是张医生。我方提供的服务,后期医生资质、手术耗材都是合规的,没有欺骗当事人。”

而王小姐则认为,本案应适用消费者保护法。为何唯独鼻综合的知情同意书没有签字?是因为约定了冯医生但最后是张医生主刀,不然张医生可以直接签字。

庭审最后,双方当事人都表达了愿意接受调解的意愿。本案未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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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慕名选择整形名医 却无相应资质? 2020-06-23 2 2020年06月2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