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韩国一部叫《熔炉》的电影上映后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并因此改变了韩国的相关法律。《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部分修订法律案》的出台,大幅度增强了对残障人士及儿童的性暴力犯罪的惩处,本期“域外之音”就对此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近日,关于某上市公司董事长猥亵儿童案的一审审判引发了公众极大的关注。一旦涉及到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都会受到公众一致的谴责;这种行为如果还属于犯罪行为,大家都希望能重惩当事人。就如韩国的《熔炉法》《赵斗淳法》那样,取消了诉讼时效限制,延长了刑期,并适时推出相关的包括电子脚链监控、化学阉割等方法,所有的目的都在于遏制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的性侵伤害,震慑犯罪者,回应民众的诉求。
在我国,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猥亵等性侵害行为,属于从重、从严惩处的对象。可以看到,一般情况下,猥亵儿童罪的顶格处罚就是五年有期徒刑。但如果“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以获刑5年以上,可什么是“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呢?这个模糊性的条款并无相关司法解释提供明确性的指导,司法实践对此情节的认定并无一致意见,也没有出现过类似的判例,可以说,某种意义上这个条款基本等同于“摆设”。很多国家对于性侵儿童行为的案例都是重判重罚,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效果。
依法治国,就是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护未成年人不能只停留在口号上、形式上,如果不能严惩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何来保护?又何谈公平正义呢?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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