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金勇
法治报通讯员 张峥华
上班期间不慎摔倒导致骨折,员工两次住院,公司支付了医药费。但对于工伤赔偿,员工与公司却无法达成一致,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双方找到闵行区江川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调查相关事实后,找准争议焦点,采用分离式调解方法,分头做双方的工作,建议各退一步,尽早达成和解。在调解员耐心细致的沟通与劝说下,最终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圆满解决了这起工伤赔偿纠纷。
员工上班摔伤如何赔偿各执一词
某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张某某在上班期间不慎摔倒受伤,后经医院确诊为右三踝骨折,需进行手术装钢钉,随后张某某住院治疗。此后,张某某再次住院并进行第二次手术,将钢钉取出。两次医药费用均由公司支付,总共4万多元。张某某认为此次伤害属于工伤,因此要求公司进行工伤赔偿。由于双方就工伤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前往闵行区江川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接到调解申请后,江川路街道调委会立即派出调解员对事件情况进行调查了解。调解员首先区分此案是工伤纠纷还是雇佣损害赔偿案件,从而进行双方的责任划分。在了解案情的过程中,调解员首先找到张某某,了解其与某公司的雇佣关系是符合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法律关系,在张某某提供双方劳动关系证明后,有关双方的工作性质以及张某某确属工伤赔偿范围这一情况也得到了公司方面的确认,因此,这确实属于一起工伤赔偿纠纷。某公司应当对张某某进行赔偿。
公司方面和张某某对于工伤的看法基本一致,而调解最大的争议点就是对于损害赔偿金额的认定,因此,要想调解顺利,需要双方在金额上做出让步。
面临困境转变方法各退一步达成和解
调解员了解了张某某和用人单位的态度后,知道了进行工伤赔偿是双方共同的处理意思,只不过是在赔偿金额上有了分歧。
在调解员的组织召集下,双方进行了面对面的针对工伤赔偿问题的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张某某坚决要求公司赔偿因此次伤害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费用合计20万元整。对此,某公司并不认可,并认为张某某在故意扩大此次伤害带来的损失。因此,调解一度陷入了僵局。
眼看调解面临困境,调解员决定采用分离式调解方法,分别单独与张某某和某公司进行沟通。调解员告诉某公司,如果态度继续强硬下去,涉及劳动关系的纠纷对公司声誉影响很大,若是因调解不成员工转而选择劳动仲裁,到时候公司面临的就不止这些赔偿费用,涉及的律师费用、出庭参加仲裁等都要耗费许多精力,会得不偿失。而对于张某某一方,调解员也耐心细致地进行分析,指出张某某所提出来的赔偿费用确实有不合理的地方,并且一些诉求并没有单据等证据进行支撑,因此建议其退让一步,减少索赔金额。
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沟通与劝说,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最后商定: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某赔偿金;此外,某公司为张某某购买的商业保险赔偿金,具体金额以保险公司赔付到账金额为准(不包含赔偿金内)。双方就此事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至此纠纷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此次纠纷是一起普通的工伤赔偿纠纷,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诸如此类的工伤赔偿纠纷屡见不鲜。调解员在解决本次纠纷后,认为有必要将工伤赔偿相关法律知识向大众普及。
工伤赔偿案件首先需要认定员工与用人单位间的雇佣性质,特别是要分清是工伤纠纷还是雇佣损害赔偿案件。两者的赔偿程序和标准有较大的区别,导致的赔偿金额也有差距。属于劳动纠纷应先申请工伤认定,再依法申请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就鉴定结论要求赔偿,协商不成的提起劳动仲裁。在此,需要员工一方出具劳动关系证明才可以按照工伤进行处理,工伤的赔偿依据是本人工资和社会平均工资,起诉的被告是单位。而属于临时性的劳务、雇佣行为,由雇主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协商不成可以直接起诉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伤者必须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获得工伤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等级鉴定,然后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伤残赔偿数额;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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