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维权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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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年前违反公司规定半年后可重新处罚吗

我在2019年违反公司考勤规定,按照公司要求是要被开除的,但是当时人力部门开出的处罚是罚款和检讨。半年过去了,公司上级集团人力资源巡查发现这个处罚,现在集团的人力资源部可以因为这件事情开除我吗?  

邢先生

【解答】

邢先生,您好!既然您在半年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已经被处罚过了,我们认为公司无权就同一事实重复作出处罚。其次也需要分析公司的考勤规定及程序是否合规。社会上有些公司基于维护公司的权益考虑,对于员工一次迟到早退也作出可辞退的处罚制度,该处罚明显过重;也有些公司虽制定了规章制度,但其订立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名下的车被单位收回出了车祸该由谁担责

2012年公司老板出钱买了一辆奥拓车,口头约定给我专车使用,同时说为公司服务2年后车子给我,所以用我的名字上的牌照并办理相关手续,所有车辆费用公司报销。2015年由于老板拖欠几个月工资,我于当年5月向老板提出辞职,并很快办理完交接手续,老板私自从我办公桌上拿走车钥匙开走了车。

2015年12月底有人打电话通知我车子撞人了,我以为是骗子,没有理会。2016年接到法院通知才知道是真的,打电话给原公司老板,对方说会处理好,因此我便一直等他通知。结果2018年接到执行通知说我成了失信人,因为我作为车主,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履行赔付义务,要强制执行。2019年3月,我只能找人借钱还了十几万元的事故款。

现在车子不知道在哪里,我让人帮忙查了下,有几十条违章没有处理,打原公司老板电话已经无法联系。现在我想把车辆报废,但是找不到车,同时想要司机赔偿相关的费用,把车辆的事情处理干净。请问我该如何做呢?  

曹先生

【解答】

曹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奥拓车虽登记在您名下,但实际使用人并非您,您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既然您已经赔付了,建议您及时向实际使用人追索,对于实际使用人的身份及车辆所在,建议您至事故发生地的派出所询问。

业主更换阳台玻璃护栏是否要签责任承诺书?

我是一名小区业主,家里阳台(8楼)玻璃护栏自爆后需要更换,报告物业后,物业说找不到维修单位,我通过朋友关系找到私人更换。物业催我签订业主自行维修承诺书,目的是把责任推给业主。之前问他们那个玻璃是怎样的?原来是什么公司承建的?一问三不知,总说不知道,找不到公司之类。我找到了小公司来承接这个业务,可又不符合专业维修资质。打过很多电话,大公司不管这种小问题,小公司又没有资质,护栏又不能长期不维修,怕玻璃掉下去伤及无辜。究竟要怎样才能合理、相对公平地处理此事?  

项先生

【解答】

项先生,您好!如果您的房屋系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处购买的商品房,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且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当然,对于超过保修期的损坏责任,只能由您自行承担。

小区物业收取广告费业主要求公示合理吗

我家所在的小区物业与广告公司之间签订“广告合同”,然后在小区所属的楼上安装广告牌。此外,物业还有包括电梯广告在内的多种广告收入。请问,物业用小区资源接广告需要向业主公示吗?业主是否有权要求物业提供广告费收入流水或发票?  

刘先生

【解答】

刘先生,您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对于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据此,小区的楼上外墙属于业主共有,对于该部分因安装广告牌的经营行为应当依据规定及小区制度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照规定办理手续而对于该经营所取得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收益金额,且业主作为建筑物的共有权利人,对于涉及建筑物共有权利的有关情况和资料有权行使法律赋予的知情权,即有权要求物业公示及提供相关流水或发票。

原股东其他公司欠税企业受牵连无法经营

我所在的甲公司原股东、法人和财务负责人为黎某。后来黎某将甲公司股份全转卖给侯某,侯某成为甲公司大股东、法人,财务负责人公司章程约定是王某。公司完成了章程变更、营业执照变更。但一周后去税务局,由于黎某的乙公司未按时交税,被加入了征信黑名单,不予办理财务负责人变更手续,同时,也不予办理甲公司网上财税申报业务。又过一段时间,因为乙公司的上述原因,甲公司的银行账户被冻结。现在导致甲公司无法经营了。乙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表示,必须等黎某处理了乙公司的欠税问题,才能解除甲公司受到的关联影响。我们现在的沟通结果是,乙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我们督促黎某去处理乙公司的欠税业务。请问甲公司是否有此法定义务?假如黎某不去处理,甲公司还能经营吗?甲公司停止经营的损失和责任该谁承担?  

马女士

【解答】

马女士,您好!首先,对于漏税和逃税行为,补缴税收本就是一家企业应尽的义务。但乙公司的补缴义务是否属于甲公司,应视两家公司之间的关系而定。其次,如果黎某不去处理,甲公司即便可以继续经营,但也会受到极大影响,比如银行账户冻结导致资金无法正常流转,因受到牵连被列入黑名单,使得公司声誉受损,从而间接影响经营。第三,对于甲公司停止经营的损失和责任由谁承担?我们认为侯某可以基于股权转让合同向黎某主张违约责任,或在补缴税收后向黎某追溯,如相关情形符合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也可以提出合同解除,并要求黎某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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