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通讯员 童画
刚买完房,推销房产或询问出租的电话如影随形;车险还没到期,推销保险的电话就接个不停;孩子刚出生,推销幼儿产品的电话就找上门来……这样的事情,相信大部分市民或多或少都经历过。在气愤之余,不少市民也在纳闷:自己的个人信息为何泄露了?
这些可能都是因为你的个人信息,在被不断贩卖!本期“专家座堂”邀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通过相关具体案例,为你讲述“信息泄露”那些事。
【案例一】
建网站出售个人信息非法获利难逃法网
前后花费10余万元购买公民个人信息820余万条并建立网站,通过开通会员账号、提供收费查询的方式,专门向房屋中介人员出售包含姓名、电话、住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这样“高成本”又费周折的手法,真真正正地发生在日常生活里。
2019年的一天,有人通过微信联系上房产中介李先生,向他推荐了一个通过输入地址便可查询房主姓名和联系方式的网站。李先生打开网址,乍一看并无特别之处,只是个普通的房产信息网站,但当李先生试图搜索的时候,便发现了不同之处。在这个网站上,一般的访客无法查询到关于房屋或者房主的有关信息,且不对外开放注册,必须要通过网站管理员注册账户并充值才可查询。
“如果真的可以输入地址就能查询的话,那还是值得花这个钱。”李先生心想。于是,李先生按照网站管理员的指示,支付了300元,拿到了账户、密码和可以查询20次的机会。想查谁就查谁,尝到了甜头之后的李先生又充值了20次,共计花了6000元查询了2000余次房屋或是房主的信息。
2019年11月20日,嘉定检察院对全市首例通过建立网站收费查询方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舒某、付某甲、付某乙提起公诉。截至案发,该网站累计查询的信息数量为22万余条,非法获利40余万元。
像李先生这样的用户不在少数,这个网站在中介圈子里“小有名气”,有不少中介都会注册使用。那么搭建这个网站的人到底是谁呢?2019年7月,警方根据线索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四人,均为90后。
只有高中学历的张某某曾在2017年的时候做过房产中介,这段工作经历让他了解到,在房产中介市场上,对房产业主的电话信息的需求量很大。于是,“搭建一个网站,对外供大家付费查询”的念头渐渐形成了。
2017年年初,张某某从他人处购买了上海各区房产及业主信息820余万条,随后联系上一个技术员朋友舒某,出资1.8万元让其帮忙制作了一个网站,将买来的业主信息均录入该网站。此外,舒某按照张某某的要求,在网站上设置充值功能,可以根据充值的数量在后台设定账户的查询次数。
2018年3月,网站正式上线,张某某又招募付某甲、付某乙作为网站管理员。三人在嘉定区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室,专向房产中介人员推销网站,同时也讲明网站是收费制的。如果对方愿意做这笔买卖,那么收到钱款之后,他们就会注册好账户,并将账户密码提供给对方,对方即可查询想要的业主信息。每个账号都有相应的查询量,网站管理员在注册账号的时候设定好。查询次数用完了,只能通过他们续费后再继续使用,没有外部的注册渠道和充值渠道。
网站运行了一段时间,通过购买过的房产中介在圈子里传播,渐渐积累了一定的客户。经鉴定,至案发,该网站共有680名注册用户。累计查询的信息数量为22万余条,共非法获利40余万元。
嘉定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舒某、付某甲、付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通过建立网站吸引他人注册会员,并采用收费查询的方式,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呈现了新的特点,例如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案件占比高,隐蔽性高;涉案信息量大、种类多,房产领域成重灾区等等。
2009年2月,刑修七新增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两个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正式入刑。2015年,刑修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两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区分为高度敏感信息、相对敏感信息及普通公民个人信息三类。高度敏感信息包括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相对敏感信息包括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此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为普通公民个人信息。根据《解释》第五条规定,定罪标准为高度敏感信息五十条以上,相对敏感信息五百条以上,普通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
【案例二】
“猎头”互换个人信息“互帮互助”同样犯法
日前,由嘉定检察院起诉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宣判,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到一年两个月不等,均处罚金2000元。与以往此类案件不尽相同的是,他们四人并不完全属于“一方出售信息,一方花钱购买”的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模式,更多是出于一种“互帮互助”心理,互相交换自己手上的“资源”,即他们同属于猎头行业,为了能更多地掌握各类公司的人员信息以便“开展工作”,因而动起了歪脑筋。
猎头公司是“高级管理人员代理招募机构”的俗称,为其他公司或组织搜寻高层管理人才和关键技术岗位人才的组织,是外部招募渠道的一种。换句话说,就是以有偿方式帮助其他公司或组织招募高级管理人才、高级技术人才等高级或稀缺人才的组织。
但挖掘人才从来都不是容易的事情。本案的4名被告人林某、周某、甄某、李某均从事猎头工作,而他们犯案的动机也差不多——为了掌握更多人才个人信息。同行之间“互换资源”成了他们之间的默契。
例如,林某从他处获取某公司员工资料文件包,包括员工姓名、电话、性别、年龄、学历、职级职位等详尽的信息。当得知同行周某也需要时,便转手发给他,周某也会以自己电脑里保存的一些公民个人信息作为回报。周某通过其他平台认识了甄某,于是又将该资料文件包与甄某手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交换。虽然他们之间偶尔也会通过“发红包”表示感谢,但更多的还是以交换彼此手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为主。
2019年6月,警方根据线索分别在上海嘉定、深圳、北京、山东将四人抓获。经查,本案涉案信息为2.4万名某企业员工姓名、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
【检察官说法】
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违法否?《解释》第六条对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设置了专门的定罪量刑标准,即获利五万元或曾因侵犯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但适用《解释》第六条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为了合法经营活动,二是限于普通公民个人信息,三是信息没有再流出扩散。显然,很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满足以上三个条件。
【案例三】
出售银行个人信息“内鬼”落网获刑
2016年初至2017年8月,许某在担任本市某银行客户经理期间,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网上搭识同案关系人钱某某(另案处理),以每条20-30元不等的价格向钱某某出售其从银行系统内部查询到的公民财产信息。经查证,许某出售的公民财产信息共计1700余条。
“这些确权信息属于高危信息,潜藏了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系列风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只要超过50条以上即可构罪。而许某出售了1700余条,超出起刑点30倍有余,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属情节特别严重。”公诉人在法庭上强调,与其他类案相比,被许某出售的个人信息真实度高达100%,且重复率极低。
最终,许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许某辩称不知道客户信息不能贩卖的说法十分苍白,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这不仅是职业道德的要求更是应知应会的基本规范。个人信息被贩卖后流入社会是不可逆不可回收的,一旦个人信息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其后果更是无法控制无法估量的。被告人因自己的一时贪念,不仅丢了前程也失去了自由,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入刑11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然处于高发态势,甚至逐步与电信诈骗、绑架勒索等高危犯罪呈合流态势,社会危害更加严重。除了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之外,加强民众的法治意识亦十分重要,老百姓要提高保护个人信息的警惕性以及反诈骗意识,而那些因为职业关系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业也必须加强管理,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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