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7500元进货 奔波近2000公里

他卖一两“冰糖”获刑八年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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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顾家奇

本报讯  根据毒品鉴定文书显示,送检的样本重52.5克,未检出毒品成分。这包类似于冰糖的白色晶体,竟然和毒品没有任何关系。然而,为了这一两“冰糖”,犯罪嫌疑人王某却花费了7500元进货,奔波近2000公里,因为在他眼里只要能将手中的“毒品”卖掉,就能给他带来上万元的收入。近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最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019年12月2日,王某欲将毒品运送至上海贩卖。12月5日凌晨,当王某驾车运输毒品至上海宝山区通南路江杨南路路口时,被警方当场抓获。同时,警方在车辆驾驶座后背上的黑色棉外套内查获白色纱手套一只,手套内有疑似毒品的块状白色晶体一包。

经讯问,张某交代,自己运输的毒品是准备卖给“毒友”张三的。在一次聚会中,张三主动向王某咨询是否有购买冰毒的渠道。为了赚取差价,第二天王某就坐车前往老家,以7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包50克的冰毒后返回上海,计划按照事先的约定,以每克350元的价格卖给张三。

在毒品交易的当晚,张三囊中羞涩,又问朋友借钱不成,眼看没有办法完成交易,王某起身离开,最终被警方抓获。事实上,根据事后的毒品鉴定,王某本身花费7500元购买的所谓毒品,其实就是一包类似冰糖的白色晶体,并不是真的毒品,他自己也“打了眼”。

那么,既然不是真的冰毒,王某运输和贩卖“冰糖”的是否构成运输和贩卖毒品罪呢?

承办检察官认为,王某主观上不知是假毒品而当作真的冰毒进行贩卖,数量高达52.5克,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的贩卖行为已经进入交易环节,因将假毒品当做真毒品予以贩卖,属于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但因意志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同时,王某在2011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本案再犯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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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他卖一两“冰糖”获刑八年冤不冤? 2020-06-29 2 2020年06月2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