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超
国际上通常把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作为国家或地区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准,而我国早在2000年就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根据公开数据,截至2018年末,我国60岁以上老龄人口已经达到约2.5亿人,占总人口比例为18%,其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67亿,占总人口的11.9%。据世界卫生组织预测,到205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上老龄化最严重的国家,人口老龄化催生出一系列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比如遗产纠纷日益增加。
现如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财产数量增多、种类多样,越来越多的老人不再避讳谈死亡,选择在生前订立遗嘱,安排自己的身后之事。随着社会生活的进步,电脑打印成为常见的文字书写方式,打印遗嘱成为一种新型的遗嘱形式。我国现行《继承法》是1985年颁布实施的,因受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以及立法者的前瞻性和当时物质生活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针对打印遗嘱这一新型的遗嘱形式,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该遗嘱形式和效力作出明确规定,给司法裁判带来一定不便。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分析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问题,并对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标准提出建议。
打印遗嘱性质的争议
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继承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不属于我国法定的遗嘱形式。司法实践中,对打印遗嘱的形式归类意见不一。
(一)自书遗嘱说
该观点将我国《继承法》第17条中对自书遗嘱所作规定中“亲笔书写”作扩大解释,认为电脑打印也是书写的一种形式,通过运用电脑这一工具,立遗嘱人将自己的真实意愿表达出来,应该属于自书遗嘱。我国现行1985年制定的继承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当时手写是最常用的书写方式,而现如今电脑打印的书写方式越来越普遍,针对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变化,不因循守旧地将原有立法中自书遗嘱的生效要件“亲笔书写”作适当的扩张解释,无论是用笔书写,还是用电脑书写,都是一种亲笔书写的形式。即立遗嘱人通过电脑打印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物所作的个人处分应属于自书遗嘱,还应当符合《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立遗嘱人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代书遗嘱说
该观点认为如果打印遗嘱只要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的条件,就应当归为代书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即有两个以上的符合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见证人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由代书人通过电脑打印的方式写出,同时各方签名,注明日期,打印遗嘱认定为代书遗嘱,合法有效。
(三)综合说
2014年11月,上海高院民一庭主办、一中院民一庭承办了全市法院继承及婚姻家庭纠纷审判适法统一研讨会。会上主要针对继承、婚姻家庭纠纷的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较为统一的意见,其中,对于打印遗嘱的性质认定达成意见:“打印遗嘱与传统自书遗嘱的最大区别是其主文内容由机器打印而成,由于难以判断是遗嘱人自己打印或由别人代为打印,实践中应如何认定其性质?倾向意见认为,打印遗嘱不能笼统地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其法律属性应当结合被继承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等方面的证据来综合予以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因此,对打印遗嘱,有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并能举证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如遗嘱人有计算机操作能力、有其他证据材料与遗嘱内容相互印证等,则可以认定为是遗嘱人的自书遗嘱。”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第9次会议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8条对于打印遗嘱的性质与效力进行解答:“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证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以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制作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另外,针对归于自书遗嘱的打印遗嘱,还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证明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完成。笔者赞同这一观点。该解答体现了打印遗嘱属于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关键在于其符合哪种遗嘱的构成要件,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则归为自书遗嘱,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则归为代书遗嘱,如果都不符合,则遗嘱效力不予认可。
(四)新型遗嘱说
该观点认为打印遗嘱不同于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五种传统的遗嘱形式,是随着科技发展,满足人民群众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遗嘱形式。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与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尽相同。该观点还认为,打印遗嘱不同于传统遗嘱的形式,是一种独立的遗嘱形式,单纯的按照打印遗嘱系立遗嘱人自己打印还是由他人代为打印,符合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的条件,而将打印遗嘱归为自书遗嘱或者代书遗嘱这样的分类方法与具体的法律条文存在交叉,内容冗杂重复。如果将打印遗嘱定义为一种新的遗嘱形式,更为符合人民群众的需求,遗嘱分类也更加清晰严密。
打印遗嘱的效力
(一)对于打印遗嘱效力的几种观点
一些学者也对打印遗嘱的效力展开了讨论。部分学者认为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认为打印遗嘱是无效的。
部分学者认为“电脑打印”作为一种书写的方式,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继承法》第十七条对于书写遗嘱的形式是一种倡导性的规范,引导立遗嘱人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定立遗嘱,对于公民根据自己真实意愿所作出的订立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应当予以保护,认为打印遗嘱是有效的。
还有学者认为打印遗嘱效力待定,认为打印遗嘱是一种有瑕疵的遗嘱形式,需要其他的证据予以补强。如果有其他证据直接或者间接证明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遗嘱有效,反之遗嘱无效。
(二)司法实践中,对于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
1. 判断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核心在于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即遗嘱是否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打印遗嘱上的内容与立遗嘱人生前具体行为或者意识相悖,就应当否定打印遗嘱的效力。反之,如果打印遗嘱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落款日期,系真实意思表示,即便遗嘱形式有瑕疵,非亲笔书写,也应当认定为有效。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立遗嘱人的生活背景、工作学历、签字捺印,以及是否有相反的证据证明遗嘱内容与立遗嘱人意志相违背等角度综合考虑判断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 确定立遗嘱人的打印能力。由于电脑普及时间不长以及公民受教育的程度不同,尚有很多老年人不会使用电脑打字。在案件审理中,法官会综合考虑立遗嘱人的文化程度、年龄、身体健康程度、操作计算机或者打印机是否便利、遗嘱的电子文档储存位置等因素判断立遗嘱人是否有打印遗嘱的能力。如果立遗嘱人没有打印遗嘱的能力,打印遗嘱由他人代为打印,但却没有见证人的,打印遗嘱一般认定无效。由立遗嘱人自己制作,且能证明是死者真实意思表示的打印遗嘱可视为自书遗嘱,符合相应的自书遗嘱法律要件的,一般认定为有效。由他人代为打印,打印人作为见证人之一,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打印过程以及整个立遗嘱过程并签字的,参照代书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相应的法律要件的,一般认定为有效。
在审判实践中,笔者就部分案例进行检索,发现效力不予认定的打印遗嘱案件中,共同点有:1.仅有电子文本,或者有书面打印文本但是没有签字及落款日期。2.遗嘱人年龄、身体状况及文化程度与操作计算机能力不相符。3.由他人代为打印,但是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三)展望与建议
当前我国民法典已经通过,继承法编修订入典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希望能够抓住这一历史机遇,《民法典草案》中也对“打印遗嘱”这一概念进行了规定,希望通过接下来的一系列立法释法工作,能够彻底解决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这一当前司法实践存在争议的问题,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同案同判,切实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眼光放远,正值民法典编纂的良好契机,笔者对我国已经实施30多年的《继承法》修订入典充满期待,民法典的编纂必将成为继承法现代化的重要动力,推动一部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进步,与时代相适应的继承法的诞生。
(作者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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