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朱静亮
近日广州花都警方通报,某车主报警称在自己一辆无法确认是否能锁上车门的车辆内发现2名男童死亡。
经法医鉴定结合现场勘验情况,警方分析认为是2名男童自行进入未锁车门的车内活动,不慎触碰车内中控门锁按钮导致车门锁死,因年龄太小不懂脱困,长时间处于高温闷热环境导致脱水性休克死亡。
噩耗传来之后,男童家人以车主未锁车导致男童死亡为由,要求车主担责。车主叫屈不迭:车辆停在自家院内,不存在过错,为何需要赔偿?
对此网民的观点几乎一边倒,认为男童擅自闯入他人院落,并上了别人的车,不幸死亡属于意外,怎能要求车主担责?
那么车主是否需要赔偿呢?以下是笔者根据网上得到的消息进行的分析。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一事件虽然发生在《民法典》颁布但未实施的当下,但由于《民法典》即将实施,且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本文主要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分析。
法定的归责原则
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我国采用三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其中,以过错责任也就是行为人是否有故意或过失为最重要的归责原则。
德国法儒耶林说:“使人负有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理,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气一般地浅显明白。”
如果对过错责任进一步划分的话,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过错责任及推定过错责任,两者的划分主要是看举证责任之所在。
一般情况下,过错的有无是由被害人进行举证,但在某些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法院会先推定某些主体存在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本案来看,如果要担责的话,车主可能根据《民法典》哪一条进行担责呢?
根据网上的消息,车主是将车辆停放在自家院内,但该自有院落是开着门的。因此有网友认为,开着门的院落可被视为公共场所,因此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除非车主能自证清白,否则推定车主存在过错。
该条规定具体为:公共场所的所有者,如其不能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笔者认为本案不应适用这条规定。
从相关图片中笔者看到,该车主的院落是存在围墙以及大门的,普通人仅凭外观特征就可以较为清晰地看出这是私家院落,只不过当时院门没有关上。
如果将一个未关闭院落的大门视为公共场所的话,那么是否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合法地进入到这个院落?
换言之,因为是公共场所,那么作为院落的主人,对于进入到该院落的任何人,都不能报警赶他们走?这明显是违背一般常识的。
因此对于本案而言,并不能适用此条规定,要求车主自证清白,而是要由男童家属去证明车主存在过错。
车主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一般侵权构成的四要件来看,要求行为、过错、损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
从本案而言,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都已经有了,关键看车主的行为是否有过错,也就是说,车主停在自家院落的车子没有上锁,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笔者认为,根据目前披露的情况来看,车主顶多存在微小过错,甚至于并不存在过错。理由如下:
一般来说,法律判断一个人是否存在过错,是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进行判断。
因为每个人的情绪、智能、教育等情况千差万别,法律没法一一进行预设,因此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一个客观化的标准。
也就是说,在具体情境下的普通人,发生了应该注意而不去注意的情况,那么才能视为存在过错。
实务中,法院可能会从如下几个因素进行考量:
1.危险的严重性
首先要进行分析的是,将一辆车锁坏了的车停在自家院落是否存在危险性。
如果危险性比较高,那么就应该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
比如说如果放置了一堆烟花爆竹在家里,相对来说就要尽到比一堆蔬菜更高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我认为,将车门关闭但未上锁的车停放在自家院落,其危险性是低于车门未关闭或者停在公共停车场的。
根据车主的描述,涉事车辆的车门应该是关上的,但是在按锁车键时,可能因为故障而导致车辆未能上锁,这才使得儿童能够开门后爬进去。
这样的解释符合一般生活经验法则,相较于车门敞开的车,车门关闭但未锁上的危险性还是相对较低的。
因为一般来说,一个正常人甚至儿童,看到车门关闭的合理反应都是车辆已上锁,而不会特地再去开一下车门,判断车辆是否锁上。
但如果车门敞开的话,儿童还是存在一定可能爬进车辆玩耍的,这就存在较大危险性。
同样,有问题的车辆停在自家院落的危险性也是明显低于停在公共停车场的。
因为公共停车场是对大众开放的,往来的人一旦多了,相对来说被人打开车门的概率也就更大。
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就曾审理过一起类似案件,男子将车停放在球场,未锁紧车门就离开,一名智力有缺陷的少年自行开门进入车内玩耍,不料被闷死在车内,最终法官判车主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父母经济损失5万余元。
但本案中的车辆停放在自家院落,被人打开车门进去的可能性相对较低。但考虑到该院落毕竟是大门敞开的,所以不能说完全没有危险性。
因此,车主将一辆可能存在问题、车门未上锁的车辆停放在自家院落,这个行为本身的危险性极低。
作为普通人,很难想到有人会进入自己的院落,爬进自己已经关上门的车辆。
但近年来儿童被困车内死亡的新闻时有所闻,该住户的院落大门敞开,且车辆也确实存在问题,所以也不能说这种危险是一个普通人完全不能预见的。
2.防范避免的负担
那么当车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此类事故发生的可能时,一般情况下车主可采取的合理避险措施有哪些呢?
笔者认为可能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1.在车辆边设置警示牌,告知旁人车辆问题
但车主并不是商家,车辆也不是停放在公共场所,要求车主在自家院落内专门购置一个警示牌并设置,告知外人自己的车辆问题,这不太符合一般人的生活经验。
退一步说,即使车主真这么做了,对一个会随便进别人家玩耍的男童来说,更大的可能性是得到了提醒之后,了解到自己更容易进入车辆的情况,反而增加了儿童进入车辆的可能。
2.将车辆停进可以锁闭的车库
从图片上看,车主的房屋是一间独门独户的建筑。而车主的停车时间是从前一天晚上7点到次日下午1点,也就是说,车主有一段相对长时间不使用车辆,而非临时停车。
如果该建筑附随专门车库的话,车主应当将车辆停到车库内,这样并不会显著增加车主的不便,也相对保证了安全。
反过来说,如果该建筑有车库,但车主没将车停入车库,他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就增加了。
3.将车辆停在一个相对较为隐蔽的角落
从网上披露的讯息来看,车辆停放的院落是一个开放院落。假设这个院子没有单独的车库,只能停在院落里的话,那么是否还有较为隐蔽的角落可以停放,也是最终判断车主是否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关键之一。
也就是说,车主并未采取花费不高的防范措施,将一辆可能存在危险的车辆停在易被大众发现的地方,那么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如果经过法院认定,车主存在一定过错的话,那么将根据过错比例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就我个人判断而言,即使存在笔者前文中提到的最大过错的情况,我相信车主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不会超过10%。
当然,更大的可能是车主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毕竟作为一个普通人,很难想到一个男童会跑到自己家里来,打开自己已经关闭的车门,跑进去玩耍后发生意外。
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主要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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