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法治庭审

出售运输330万元巨额假币

5名被告人最高获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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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翟梦丽  通讯员  郝梦真

本报讯  出售、运输两箱总面额为330余万元的假币,并多次使用,日前,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5名被告人依法最高获刑15年。

2019年4月起,被告人代某某、徐某某从他人处购得伪造的百元面额人民币,被告人李某则独自或伙同代某某等人在嘉定区、浦东新区等多地的店铺、摊位处,多次以用真币购买小额商品后借故取回,乘人不备调换为假币并获取找零的方法,使用代某某、徐某某购得的百元面额假币。2019年10月2日,以假换真屡试不爽的代某某、徐某某又从被告人王某某、楚某某处购得了总面额约13万元的伪造百元面额人民币。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楚某某驾车至河南省某约定地点,从他人处取得两箱总面额为330余万元的假币,后在明知是假币的情况下运输。同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被告人王某某、楚某某,并从二人所驾驶的轿车内,当场查获了总计面额330万余元的涉案假币。同日晚,被告人代某某、徐某某也落入法网,公安机关在二人住处查获总计面额4600元的涉案假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楚某某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被告人代某某、徐某某购买伪造的货币并使用,均系数额特别巨大,应分别以出售、运输假币罪、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单独或伙同他人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应当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代某某、徐某某辩称自己并不认识王某某与楚某某,当日也未曾购买过假币,徐某某及其辩护人还认为,徐某某从未使用过假币,对此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某、楚某某的有关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监控录像等,认为代、徐二人的相关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此外,被告人王某、楚某某也辩称,二人被抓前并不知车上货物为假币,对此法院认为,二人到案后关于被抓当日去河南的目的、交易过程的供述相互或前后矛盾,再结合二人出售假币的前科犯罪,法院对二人辩解同样不予采信。

经嘉定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楚某某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售、运输假币罪;被告人代某某、徐某某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购买假币罪;被告人李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货币管理制度不受侵犯,嘉定法院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相对作用及各被告人的前科劣迹情况等,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8年9个月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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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B08 出售运输330万元巨额假币 2020-07-17 2 2020年07月1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