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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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分配不公,能否反悔起诉
我父母多年前相继去世,当时没有遗嘱,我们兄妹几个就在大哥的主持下,对遗产进行了分割。
当时由于大家关系较好,虽然我们少分了很多,但是也没有提出异议。
这几年大哥一家跟我们的关系越来越不好,我们就提出当初分割遗产时他没有做到 “一碗水端平”,自己拿了大部分遗产。
请问律师,我们如果现在反悔了,能否去起诉要求重新依照法律公平地分割遗产?
——宋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由于你们的父母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就应当适用法定继承的方式。
根据《继承法》: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承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同时明确: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因此,你们当初已协商一致办理了继承,现在反悔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夫妻诉讼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我们的房产是婚后由男方父母全款买的,产权人登记了我们夫妻两人和公公婆婆共4个人。
请问律师,如果我跟丈夫要通过诉讼离婚,这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汪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由于这处房产是婚后购买,且产权人已作了登记,因此你跟丈夫就按照产权登记的各享有四分之一份额,理论上无须在离婚诉讼中再要求确认相关权利。
如果你是要求在离婚时获得这处房产,就需要给予其他三人相应的补偿,并且取得他们的同意。
否则由于房产份额已作登记,法院未必会针对这处房屋的权属作出判决。
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如何补偿
我丈夫婚前买了一处房产,登记在他个人名下,首付是他和家人支付的,但婚后我们共同归还贷款。
请问律师,如果离婚的话,这处房产应如何处理?我们共同归还的贷款怎么算?
——宋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此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据此,该房产属于你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至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由你丈夫在离婚时给予相应的补偿,且应考虑房产增值的因素。
对方外遇离婚,能否获得赔偿
我姐夫因为有了外遇,现在和我姐姐吵架吵得很厉害,已经持续了一年,但他还是没有和那个女的彻底分手。
所以我姐姐没有办法,只有提出离婚。
请问律师,我姐姐和姐夫已经有一个女儿,这种情况下,姐夫是否应当给我姐姐一定的离婚赔偿?
——周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你的姐夫有上述情况,且有相应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你姐姐可要求赔偿。
想要口述遗嘱,咨询如何操作
我伯父膝下没有子女,想把遗产留给自己的一个侄子,因此打算立一份遗嘱。
问题是老人现在书写有困难,想要口述由他人记录。
请问律师,这样的遗嘱除了他口述由别人记录外,还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
——李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因此口头遗嘱只在危急状况下有效,一旦危机解除,立遗嘱人必须另外订立遗嘱。
你所说的由老人口述他人代写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根据《继承法》,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再婚组成家庭,咨询继承问题
《继承法》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我的朋友张某再婚时,再婚妻子带来的女儿只有16岁,属于未成年人。
请问律师,这样的女儿是否算“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张某的财产是否有继承权?
——何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所谓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即在日常的共同生活中,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了实际抚养关系,也就是说,有照顾、帮助、依赖的客观事实,并相互视为家庭中不可缺少的一分子。
一般来说,再婚时一方子女尚未成年,再婚后由夫妻双方抚养至成年的,即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劳动工伤
提前解除合同,应给哪些补偿
今年由于疫情的影响,公司经营状况恶化,近期可能要裁减多个部门的人员。
但我的合同是签了三年,目前才工作了将近一年。
请问律师,像我这种情况,公司能给我多少补偿?劳动法有哪些规定?
——韩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裁员与解除个别员工的劳动合同是两个概念,法律法规对两者有不同的规范。
如果公司确实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裁员条件,经过一系列的裁员前置程序后,应向被裁减员工进行经济补偿。
你在该公司工作未满一年,如果超过六个月,经济补偿是一个月工资;如果没有超过六个月,则经济补偿金是半个月工资。
如果公司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裁员条件,则属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需要与你协商达成一致,并根据你的工作时间,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你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强制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变更办公地点,是否应当补偿
我所在的公司原本在市内有一处办公地点,在郊区有一处工厂,我入职时是在市内工作的。
最近公司要将该办公地点撤销,所有人员都到郊区的工厂上班,但没有增加新的班车和线路,这样我上下班就十分不便。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公司变更了合同?是否应当给予我一定补偿?
——钱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从企业管理和一般情理的角度,你的要求有一定合理性。
但从法律角度来看,除非你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地点,并且约定如果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公司须给予你补偿,否则你的诉求就缺乏依据。
因为公司这一主体未发生变化,工作地点还是在上海,你的工资待遇也没有发生变化,这样不能算公司单方变更了劳动合同。
物业房产
买房遭遇漏水,能否追究责任
我最近买下一套二手房,当时号称是“全装修”的。现在刚住了1个多月,楼下忽然投诉说卫生间漏水,经检查是我家浴室防水没做好的问题。我联系卖房给我的人,他说房子已经卖给我了,漏水是我自己的事。
请问律师,这事我能否追究前房主的责任?
——李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二手房的出卖方应当确保所售房屋的质量,以及相关设施可以正常使用,如有缺陷应在出售时告知。
如果目前楼下有漏水的情况,确实是原房主在装潢时的工程缺陷所致,你可以要求原房主承担相应的责任。
购房长期空置,咨询物业费用
我买了一处房产,收房后长期空置着没有居住。第一年我交了物业费,此后就一直没交。最近物业打电话催我交物业费,我跟他说了这处房子并未居住的情况,希望物业费能给予减免,但物业不同意,还说如果不交就去起诉。
请问律师,我应当全额交物业费么?
——李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你一旦收房就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即便不居住这笔钱也是应该交的,否则物业去起诉,你也没有不交费的法律依据。
公司事务
获赠公司股份,离职如何处理
我因为在公司表现出色,被公司赠与一定的股份,这些股份只有分红的权利,而且约定一旦我离职,就视为自动放弃所持股份。
现在我因为与公司管理层产生矛盾,公司欲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律师:如果解除合同,我能要求公司付钱回购我的股份么?
——汪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你的相关权益应以与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为准。如果协议约定你获得的股份一旦离职就会丧失,那么该约定就是有效的。你所获赠的股份是虚股而非实股,名为赠与股份,实际上只是分红奖励而已。
债权债务
欠债企业解散,债权是否失效
我接手一家企业后,对企业的历史情况作了彻底的清理,其中发现一些没有去追讨的到期债务。其中有几笔债务涉及的企业,目前已经解散或者注销了。
请问律师,对于这样的企业,这些债权是否算作失效了?钱还有可能要回么?
——庄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庄先生对这些企业的债权是否存在,应根据这些企业终止的原因而定。
如果是因为分立或者合并而解散原企业的,分立或合并后的企业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是其他原因注销的,清算时应当先清偿债务。
庄先生的企业作为债权人,有权主张自己的债权。
替人网上借款,不还如何应对
我朋友说他信用不好,让我在网贷平台帮他贷款,他给我一点好处费并按时把钱还给我。
但是最近我问他要钱,他却一直推脱。
请问律师,碰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陆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这一事件中涉及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即你和这个朋友之间的借贷关系和你和网贷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
由于在网贷平台借款的人是你,因此即使你朋友不给你钱,你还是有义务按时还款,否则就可能遭到催收甚至影响信用。
至于你跟朋友之间的借贷关系,你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凭这些证据你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他归还从你这里获得的借款。
诉讼实务
涉嫌窝藏赃物,面临何种刑罚
黄某平时经常偷东西,放在朋友赵某的一处空着的房子里,赵某平时都将钥匙交给黄某,黄某则不时给赵某一点好处费。
现黄某被抓,警察把赵某房子里的赃物全都搜走了,赵某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而被抓。
请问律师,这一犯罪的定罪量刑,是否以黄某偷来放在赵某房子里的赃物数额为标准?
赵某虽然知道黄某偷东西,但对于偷了什么东西一概不知道,只是将空房子的钥匙交给黄某而已,是否可能视为无罪?
——卢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盗窃罪,在刑法上是不同的概念。
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刑法规定,是以确定的最终盗窃数额为计算量刑依据;
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明知犯罪所得的赃物而故意予以掩饰、隐瞒的行为。
在本案中,赵某虽然只把钥匙给了黄某,但若有证据证明赵某事先已明知黄某有盗窃行为,还把赃物窝藏在自己出借给黄某的房屋里,则赵某很可能须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即盗窃罪的共犯,而不仅仅是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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