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傅坤
夫妻离婚时如果积怨已深,往往会发生隐匿、转移财产,甚至虚构债务的情况,其目的无非是多分一点财产。
我就曾代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好在由于及时介入和据法力辩,法院辨明事实作出判决,使得最终一方虚构债务的目的没能实现,我方权益得到了维护。
诉讼离婚称负债三十万
2004年3月,刘春蕾因与丈夫娄康产生矛盾,向法院起诉离婚。
同年4月,这起离婚案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对于夫妻双方共同债权债务的分割问题,双方各执一辞。
娄康称,他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1998年、1999年,共向朋友郑愈田借款30万元,用于经营一家公司。
而刘春蕾却反驳说,该公司早在1998年就清盘了,怎么还为此借款?况且她根本不认识什么郑愈田,更不清楚娄康跟郑愈田之间有借款一事。
鉴于娄康对此债务拿不出证据证实,法院对于30万元的债务未予认定。
债主起诉丈夫爽快承认
同年5月,法院作出了准予两人离婚的判决,之前两人共同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产,法院判归娄康所有,同时他需将房款的一半14万元补偿给刘春蕾。
判后双方均未上诉,2004年6月离婚判决生效。
几乎在两人对簿公堂的同时,郑愈田也将娄康推上了法院的被告席。
2004年4月,刘春蕾和娄康离婚案开庭的第二天,明知娄康正在办理离婚的郑愈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娄康返还这笔借款30万元。
娄康收到法院发来的传票时,法院尚未对离婚案下判。
此后,借款纠纷开庭,娄康当庭承认了30万元的债务,法院据此当庭宣判,判决娄康清偿郑愈田30万元。
怀疑有诈要求笔迹鉴定
随后,郑愈田便将刘春蕾告上法庭,要求作为前妻的刘春蕾对娄康这笔3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刘春蕾称,娄康与郑愈田之间的债务她全然不知情,娄康在与郑愈田的借款案中,态度积极配合,对30万元债务欣然接受,行为不符合逻辑,这笔债务属于虚假债务。
此外,刘春蕾还要求对两张借据进行笔迹鉴定。
同年10月,娄康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称自己此前出具的两张借据是2004年4月补写的。
翌日,郑愈田也向法院提交了《情况说明》,称两张借据是他在多次要求娄康还款未果的情况下,娄康于2004年4月所立。
法院判决驳回索债诉求
作为女方刘春蕾的代理律师,我对案件的所有证据材料作了分析梳理,提出了如下观点:
判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标准,应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本案中,一方面娄康向郑愈田出具的《借据》是刘春蕾提起离婚诉讼之后书写的,此时,刘春蕾与娄康的夫妻关系已恶化,说娄康、刘春蕾二人合意共同确认所欠郑愈田的借款,有违一般逻辑及生活常理。
另一方面,娄康在离婚诉讼中极力主张该债务是共同债务,郑愈田当时也知道娄康正在诉讼离婚,如果郑愈田认为该债务是夫妻合意共同举债,应该由刘春蕾确认,如遭拒绝,应该申请追加刘春蕾为共同被告,或者在诉讼中主张该债务为共同债务,但郑愈田均没有主张此种权利。
因此,尽管娄康倒签日期的借据在娄康与郑愈田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但基于上述理由,不能证明该债务是娄康与刘春蕾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经审理,几乎完全采纳了我方的意见,驳回了郑愈田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涉及离婚的债权债务纠纷呈增多态势,对于此类纠纷,夫妻间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分担问题常成为争议焦点。
为此,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最新的《民法典》中也有相关规定,以平衡债权人和夫妻关系当事人的权益。
一旦婚姻出现问题,当事人一定要有心理准备,防止另一方转移、隐匿共同财产,或者炮制虚假的所谓债务。(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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